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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广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广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7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广州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广州市司法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职权及依据。

(四)办事指南。

(五)工作动态。

(六)财政预决算。

(七)统计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专项统计报告等。

(八)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本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采购信息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gov.cn)及我局网站(https://sfj.gz.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sfj.gz.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连新路19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连新路19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并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宜公开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及以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连新路19号)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等。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广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办

办公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020-83100037

传真号码:020-83362343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200021/choice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ysq.gz.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3)。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答复,但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

7.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83100380(指挥中心值班总机,可接转相关处室),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邮政编码:51003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互联网平台:https://sfj.gz.gov.cn/hdjlpt?via=pc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x

3.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