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为我市治理“停车难”“停车乱”开出了新“处方”。
《修订草案》共6章64条,包括总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审议,拟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完善停车场管理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三是对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做了调整,将配合开展停车场日常事务管理纳入镇街工作职责。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建设支持政策。一是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将公益性公共停车场纳入划拨供地范围;二是明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三是对于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符合条件的,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四是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允许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单独确权、销售。
三、健全住宅停车位管理。一是优化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议价规则,授权停车场协会、物业协会制定参考价和议价规则,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二是对车库停车位规格建设不规范问题,明确建设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停车位尺寸、净距配建规定的要求;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前,按有关规定公示销售方案,转让停车位,出售人应当向受让人明示停车位的空间尺寸和具体位置,保障受让人的知情权。
四、加强停车资源的供给。一是明确具备条件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利用道路冗余空间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针对热门旅游景区停车难问题,区政府可以通过盘活闲置资源、道路升级改造等方式,增加停车资源供游客停车;三是明确对停车资源不足的居住小区、村社,可由属地镇街指导村居委开展社区停车自治,利用街坊路、村内街巷设置停车泊位;四是明确医院、体育文化场馆、交通枢纽、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五是停车需求集中的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区政府应当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或者限时准停路段,供临时停车。
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