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施行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24年1月30日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围绕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更有用、更好用、更管用”,更好运用信用手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信用平台建设,夯实信用建设基础
《规定》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归集发布信息”的原则,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和归集指引制度,打造全国标杆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公共信用信息76.8亿条,“双公示”信息4630万余条,完成涉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近5万条,数据质量保持全省前列;累计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共享信用信息约16.852亿条,提供各类查询服务超1.46亿次;广州“信易贷”平台已注册企业77万家,放款超2000亿元。
二、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
《规定》以服务民生和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加强社会治理为导向,提出在更多领域探索实施“信用+”工程,打造更多更优的信用应用产品。
(一)拓展“信用+”服务,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规定》建立以电水气等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市场主体提供支持;支持开发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产品与服务,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和企业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二)健全“信用+”管理,助力监管提质增效。《规定》完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在证明事项和涉企行政许可等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闭环衔接;健全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推进“信用+”联通,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加强与国家、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或者系统的联通对接,与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并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跨境信用等方面探索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三、强化安全管理,禁止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规定》要求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实施的八大危害公共信用信息安全行为,具体包括: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非法买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违法违约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处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上述行为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予以处罚。
(广州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