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有感
社区矫正作为有别于监狱矫正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将司法与社区结合,社矫对象在服刑的同时不脱离社会生活,能更有效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家庭、重新融合社会,既体现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有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可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在重点在社区、重心在基层,《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是工作执行主体,矫正对象就是客体,内容就是主体对客体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本文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为链条,以广州市增城区为实例,试图分别从来主体(街镇司法所是执行主体、区司法局主管本区域社矫工作)、客体(社矫对象从失足到回归)、内容执行的意义体现五个不同视角,分五个篇章,通过诗歌形式阐释社区矫正工作。
(一)
街镇工作篇
南粤社矫功卓著,增城新塘显翘楚。
广佛深莞交汇处,鳞次栉比人拥簇。
泱泱湾区千万里,星星街镇触毫末。
“三为”目标(1)更彰显,“四共”协同(2)促柢固。
(二)
社矫对象失足篇
一城繁华半城烟,多少世人醉里仙。
醉醒长恨罪补偏,幽暗潮涌非等闲。
(三)
区县工作篇
增江一色去污尘,皎皎夜空明月轮。
江畔何以现明月,月影随行紧箍人。
刚性法纪矩言行,温情关怀照前程。
“五个”建设(3)结硕果,“六法”融合(4)繁花盛。
(四)
社矫对象浪子回头篇
昨夜失足梦落花,单只形影不返家。
浪子回头金不换,荔潭落月映彩霞。
(五)
社矫工作意义篇
社区矫正爱无垠,理法宽严倾真情。
矫正帮扶一脉承,自惭菲薄感恩行。
回首来路展征程,德法相济世安宁。
人生代代无穷尽,增江年年月夜明。
注释:
(1)“三为”目标:广州市司法局确定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护航、为平安广州发力、为法治广州添彩”的工作目标。
(2)“四共”协同:广州市司法局构建监管场所和区司法局上下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治、风险共防的“四共”社会治理新格局。
(3)“五个”建设:以党建引领,全面推进社矫工作“法治、平安、精准、智慧社矫” 四个建设。
(4)“六法融合”:全面依法治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全民普法相互融合。
第一部分街镇工作篇。《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街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单元,不仅上传下达,更是具体抓好落实的基础单元。广东省作为全国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社区矫正法》和《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3年多来,全省安全稳定的能力和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也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为例,新塘镇地处广佛都市圈和深莞都市圈的交集区域,全镇面积85.09平方公里,常住总人口约5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3万人,来穗人口37万,在册社矫对象数量在300人左右徘徊,常居全省街镇首位。新塘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从精准评估、严把入矫第一关入手,坚持“帮其难、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分区管理、分格落实,突出重点、因人施策,严格制度落实,做到监管到位、教育到位、帮扶到位,形式多样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社会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有效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有效提升了社会安全感,
第二部分社矫对象失足篇。曾经外在的灯红酒绿等诱惑,内心不坚定,让社矫对象漠视法律法规,失足成恨。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事处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宣告缓刑的人员、裁定假释且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和其他犯罪行为较轻微的人员。
第三部分为区县工作篇。《社区矫正法》第二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城区地处广州东部,美丽的增江就像一条银白的玉带,横亘增城区,清澈弯涎,江畔两侧万里绿道,树木成荫百里画廊。虽皎洁夜空景色怡人,但阴暗之处魑魅魍魉伺机作乱,良好社会秩序不容破坏、美丽夜空环境不容污染。增城区司法局以党的建设工作为统领,全面推进“法治、平安、精准、智慧社矫”四个建设,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给社矫对象戴上法律法规的“紧箍咒”,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以持续深化全面依法治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全民普法“六法融合”实践要求,引领全区社矫工作稳步前行、创新发展。
第四部分社矫对象浪子回头篇。一个社矫对象不仅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更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圆满,浪子回头金不换,社会和谐美满,夕阳映衬下,美丽的增城荔湖“三潭映月”美景,漫天彩霞映照每个幸福家庭。
第五部分社矫工作意义篇。“法不外乎人情,理不外乎人心”,社矫工作作为刑罚执行的“高墙外”工作,更需要加强理解“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做到情理法相融;更需要工作人员倾注真情用真心,在刚性的法规之外;更需要爱心,爱人之心、爱社会之心、爱本职工作之心;更需要因人分类管理、因势精确施策,往往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用情感化,激发社矫对象“自惭菲薄才,误蒙国士恩”之惭愧心理,不仅“报答春光知有处”,积极配合社矫工作,而且更内心向明,甚至还有很多回报社会、反哺社会的例子,这也是社矫工作者最大的宽慰。
(作者:广州市司法局 李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