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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真诚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文章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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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的劳动用工,实现了管理方式由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显著降低了招工用工和管理成本,对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报酬支付监管难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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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杜某是肢体二级残疾农民工,于2020年12月14日入职A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工资构成是2100元/月+绩效。2021年6月30日A公司将业务转让给某商务服务公司,2021年7月1日A公司主动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关系,将杜某转至某商务服务公司,由某商务服务公司安排至该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担任外卖骑手。2021年11月28日,B公司解除了与杜某的劳动关系。

  上述公司均未与杜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A、B公司均要求杜某在从事平台外卖骑手工作时注册个体户、个人工作室,与某中介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与某中介公司系独立民事承揽关系,由某中介公司向个人工作室支付承揽服务费用。

  由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承办本案的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卫详细了解案情并查阅了杜某提供的证据后,精准识别出本案被诉的A、B公司安排杜某注册个体户、个人工作室与第三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由第三方向杜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实际就是规避劳动关系的套路做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B公司与杜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网平台用工虽然与传统用工在管理方式和生产资料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要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来进行合理判断。

  承办律师指导杜某从钉钉打卡和微信工作群中搜集整理有关考勤、考勤扣款、与管理人员沟通工作、与相关管理人员核对工资、对工资发放异议、发放工资的记录证据等,形成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观证据。一是证明杜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杜某自备车辆从事配送业务是合理利用自有的生产工具的体现,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A、B公司实际行使了对杜某的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且杜某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构成部分。二是证明杜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虽然是第三方代付工资,但从实际配送业务的履行情况来看,杜某与A、B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其行为均符合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能仅因双方在协议中对身份、关系性质存在事先约定而排除劳动法律规定的适用,这样极容易造成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A、B公司分别向杜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判决后,A、B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杜某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审查后,认同杜某与公司方存在劳动关系,继续指派李红卫律师代理二审法律援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杜某与公司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A、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目前,杜某已收到法院判决A、B公司分别向其支付的相关款项共计44255.19元。

  由于部分平台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从业人员个人缺乏维权意识,从业人员与另一端的“隐匿”用人单位明显是强弱关系,本案一审、二审中,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分别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坚持以事实状态进行查明,结合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及时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据统计,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法律援助案件108宗、涉及206人次,为助推新业态健康发展贡献了法律援助力量。

  (天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