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摘要)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4届2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至本次立法后评估之时,《决定》施行时间已满7年。
《决定》在文本上共9条,第一至四条规定目的和依据、管理权限委托等;第五条规定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依法一并委托;第六条规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调整权责清单;第七条规定管理权限的委托协议、相关业务专用章刻制及使用;第八条为规定功能园区范围;第九条规定施行日期。
(二)评估目的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决定》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保留、修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论形成等三个阶段进行。
评估准备阶段。组织成立了专门立法后评估小组,制订了详细的评估方案,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了调研提纲与调查问卷,并向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发送协助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函件。
评估实施阶段。评估小组以立法对比分析、现场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广泛信息收集。
通过实施阶段的调研和信息收集,评估小组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结论。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起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评估机关组织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对上述《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评估小组进行修订完善后,2023年11月正式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评价
(一)总体评价
《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云埔工业区等园区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强化了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园区的管理能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使得开发区发展规模和产业实绩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由本次评估,可看出《决定》立法质量高、执行情况好,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可行,设计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大部分规定都得到了良好的贯彻实施,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立法规定的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力度较大、执法成果较为明显,社会各界对《决定》的制度必要性和目的实现程度评价较高。《决定》的总体评价结论为“好”,6项二级评估指标有5项评估结果为“好”。
(二)具体评价
《决定》的合法性评估结论为“好”。从总体上看,《决定》立法依据充分,立法内容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定立法权限的规定,制定程序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立法时未与上位法相抵触,除与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待更新外,内容与上级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相关概念界定准确,条文表述及逻辑结构严密、合理。
《决定》的合理性评估结论为“好”。《决定》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法律规则设计具有较强的合理性,经评估,《决定》关于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委托行使都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正当性和地区各项发展的适应性,也不存在对同类权利义务主体的差异化对待和处理的情况,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既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法律精神,也符合公共政策要求。
《决定》的协调性评估结论为“较好”。《决定》与在其生效后新出台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政府的相关法规都有较好的协调性。
《决定》的规范性评估结论为“好”。《决定》立法技术符合规范,体例合理,逻辑结构严密,立法语言准确,文本结构较为完整,只是个别表述存在瑕疵。
《决定》的可操作性评估结论为“好”。《决定》的公众知晓度主要集中在特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上,鉴于《决定》所涉及的管理权限权责清单得到了有效的梳理和公开,行政相对人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知悉了解《决定》。同时,《决定》实现了相关市、区职能的集中审批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决定》既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也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执行法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操作程序符合正当、简便的原则。
《决定》的实效性评估结论为“好”。《决定》施行后,广州市政府以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相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让《决定》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立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力度较大,具体执法实施过程中带来显著的社会效果,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同时调研结果显示,《决定》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意识较强,获得了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好评,推进了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穗港科技合作园)等功能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评估建议与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从实体上看,《决定》立法质量高、执法情况好,其对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规定明确合理,为保持《决定》的稳定性,建议尽量保持《决定》目前的主体内容。此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将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体制机制等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若启动修改,具体完善建议如下:
《决定》的基本修改方向应当是注重与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衔接,重点关注简政放权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等问题,建议结合正在修订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新内容适时启动《决定》修改工作。
与上位法律法规相衔接,及时跟进《外商投资法》调整相关规定;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做好相关部门名称的调整衔接。
可以关注的几个内容:1、继续加大市级管理权委托的力度,尤其在项目建设审批、经济管理等方面上;2、科学合理确定权限下放项目和下放方式,属于功能园区内部经济事务的管理权限、属地管理更有效率的管理权限等,应尽可能委托到功能园区;3、构建权限下放的规范运作机制,完善市区协商机制,完善权限转移机制;4、根据机构改革成果,及时修改《决定》中的部分单位名称。
评估结论:建议待《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出台后,在保持主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对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适时审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