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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4-09-10 17:30
来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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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是《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

  《决定》于2012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修订,对因涉及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表述作了相应修改。其余内容不变,未做实质性修订。《决定》现共十条,至今施行时间已十余年。

  (二)评估目的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决定》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保留、修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形成评估结论等三个阶段进行。

  评估准备阶段。组织成立专门立法后评估小组,制订了详细的评估方案,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了调研提纲与调查问卷,并向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发送协助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函件。

  评估实施阶段。评估小组以立法对比分析、现场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广泛信息收集。

  通过实施阶段的调研和信息收集,评估小组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结论。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起草《〈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评估机关组织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对上述《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评估小组进行修订完善后,2023年11月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二、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评价

  (一)总体评价

  《决定》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总体良好。《决定》是关于生物岛管理权限的专门性实体法,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创新精神,符合生物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是一部可操作性、实效性较强的地方政府规章。但随着社会时代发展和立法技术进步,其行文结构、制度设计、语言表述等方面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是合法性方面,《决定》制定主体、立法事项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合理性方面,《决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权限规定必要且基本适当,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作局部优化调整。

  三是协调性方面,《决定》遵循上位法的原则与规定,相关内容总体上与同位阶的立法不存在冲突,制度之间能基本保持协调,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制度衔接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有待完善。

  四是可操作性方面,《决定》内容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切合实际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规定与权限实际运行要求之间存在优化空间。

  五是规范性方面,《决定》立法技术比较规范、逻辑结构比较完整、立法语言比较准确,但在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条文表述、立法语言规范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六是实效性方面,《决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推进了生物岛的发展建设,社会知晓度认可度高,实施效果整体良好。100%的调查对象认为,《决定》自实施以来,对明确生物岛管理权限带来了积极影响,其中,约超过半数认为《决定》对开发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具体评价

  一是《决定》中的个别规定待更新。例如,《决定》第七点第(六)项区投资促进局管理权限中,关于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的内容,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已经作出修改。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二是《决定》的个别内容待优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发展,制定了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正在修订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发展目标与实际需求,本着充分放权赋能、破除制度障碍、助力发展提速的修法思路,将对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责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

  三是《决定》的行文结构与部分文本用语待提升。在内容结构上,缺少对职权行使的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文;在形式结构上,存在欠规范的地方;在文本用语上,也存在不太精炼的情况等。

  三、评估建议与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从实质内容来看,《决定》对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规定是基本明确和合理的,同时,社会知晓度与认可度较高,制度落实情况较好。若时机成熟启动修改,建议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关于第七点第(六)项,建议删掉关于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的规定;关于第四点,建议删除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定,并将相关表述修改为:提醒经营场所在生物岛范围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驻岛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二是注重与修订后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衔接。对《决定》中与新条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删改。

  三是完善条文结构和文字表述。内容结构方面,可以更新机构调整后的名称、适当补齐职权行使的保障与监督、权限冲突的处理与协调规则等方面的条文;行文格式方面,可以采用条、款形式,将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依次排列;立法语言方面,删除部分无意义的重复表述、修改个别不适当的用词,尽量注意表述的简洁精炼。

  评估结论:建议待《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出台后,在保持主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对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适时审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