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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4-09-10 17:1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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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6月17日以市政府令第19号的形式发布,历经2015年、2018年两次修改,自第二次修订实施后至今已有5年多。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及《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对《规定》进行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经评估,《规定》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了当时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需要。然而,随着《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变革,符合当时立法实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制度已经与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相冲突,亟需调整和完善。

  一、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原则

  立法后评估原则贯穿于评估活动的始终,是指导整个评估行为的基本原则。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七条规定,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故本次《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也应当坚持这些基本原则。

  (二)评估背景

  近年来,随着《规定》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符合当时立法实际的《规定》已经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全面、客观、准确评估《规定》实施的效果,进而对《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满足实际管理所需,实现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保障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效果。

  (三)评估目的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主要目的:一是评估《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衔接是否顺畅。二是评估《规定》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政府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是否起到积极的作用,是否需要破除不合理的限制。三是评估《规定》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改进空间,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确定评估方法

  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座谈会访谈法、量化评分法以及立法比较分析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了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行业从业人员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规定》的施行情况,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

  (一)《规定》的实施效果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被调查对象大都比较认可《规定》的实效性,根据量化评分表,《规定》在实效性方面的得分率为92%,表明《规定》整体实施效果好,得到了被调查对象的充分肯定。这体现在:一是《规定》的实施效果基本得到认可。作为《规定》的规范对象,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从业人员对《规定》的知悉度,是影响《规定》之法律实效的关键因素。基于调查统计结果分析,约93.75%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行业从业人员知道《规定》的存在,《规定》向社会公众宣贯及时到位,社会知悉度高。二是《规定》的认同度高。根据问卷数据分析,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规定》实施后,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有助于维护全市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的权利保障实效好。《规定》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常见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处罚条款,托修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基本可以得到救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效果好。同时,《规定》关于执法主体的处罚条款,对防止和避免执法主体滥用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规定》的立法质量

  1.合法性评估

  随着《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不断修订,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的《规定》面临着以下合法性质疑:一是因《规定》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相继修订及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规定》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机动车维修备案制管理的规定相冲突。二是《规定》中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存在冲突,涉嫌增设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事项,需作进一步修订。

  2.合理性评估

  《规定》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管理措施明确、必要、适当,程序正当、合理、公开透明。不过,一是《规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及各职能部门的权责配置,与2019年广州市行政机构调整和改革不同步,需结合改革的内容,做适时修订。二是《规定》中法律责任条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需做进一步细化。三是《规定》第八条关于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情况报送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远远落后于行业电子化发展现状,相关管理措施已不必要、不适当。

  3.协调性评估

  《规定》与同位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样存在冲突,与国务院关于精简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事项和“放管服”减证便民措施的要求不能衔接,尤其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概念、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资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取得,以及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等方面需做进一步修订和增补。

  4.可操作性评估

  《规定》总体上具有现实针对性,能够切实的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但部分管理措施不够高效、便民,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办理变更备案需提交的资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备案后的退出程序不够完备、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信息以及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信息较为分散,缺少机动车维修信息共享机制等。

  5.规范性评估

  《规定》语言表述规范、准确,逻辑结构严密,没有歧义,不会影响《规定》的正确、有效实施,但在机动车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概念以及部分条文表述上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评估结论

  从评估的结果看,《规定》自修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立法目的基本得以实现,实施效益明显。但是,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现实需要,在合法性、协调性等方面需进一步与上位法律法规、同位阶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做好衔接。在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需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基于此,提出修订建议如下:

  (一)删除《规定》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细化明确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删除《规定》中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材料、许可证件、许可证到期续办手续、许可监督处罚等全部条款内容,细化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的要求,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受理、备案变更、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督检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流程。

  (二)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政策,推动减证便民、服务优化

  根据国务院精简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事项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规定》中非必要的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流程,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减少不必要的审批许可,包括:一是简化《规定》有关机动车维修备案申请资料,删除“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非必要提供材料。二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措施,通过建立电子化信息平台,实现市、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机动车维修电子化档案等相关信息共享。三是按照国务院取消机动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证颁发的要求,修改原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为“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四是修改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五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要求,删除《规定》原第六条第二款“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

  (三)调整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思路,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调整机动车维修监管思路,由“事前许可”改为“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响应上位法及国家政策要求,对《规定》中原有监管措施进行增补、优化及调整,具体包括:一是强化《规定》中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有关内容,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二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建设,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诚信评价、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投诉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管理。三是强化《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处置措施,删除《规定》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责任条款,改为处理条款,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后的监督检查。

  (四)坚持多维联动、多措并举,提高《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多部门联动、多措并举,进一步保障和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包括: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门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水务、应急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在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职能上的划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形成共治共管的局面。二是细化明确《规定》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后,申请人需提交的具体资料,使相关规定在实际适用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在《规定》中针对实际终止经营但未告知原备案机构的情况,增加定期公示已备案且正常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的要求,实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闭环管理。

  综上,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对《规定》的立法后评估结论为:建议适时纳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