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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实行以来已逾十年,曾分别于2015年、2019年进行修订。《办法》的颁布改善了我市城乡照明管理的状况,规范了村镇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整体情况良好,适应广州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工作原则,内容较全面、体系较完整,立法目的基本达到。依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市住建局正式开展《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主要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和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方法,并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6个方面开展评估,较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办法》的实施绩效情况。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背景。《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逾十年,其对推进我市城乡照明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保障我市城乡照明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照明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乡照明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及各地区照明管理工作的不断摸索与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为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发展需要,提高《办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办法》的作用,现开展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村镇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评估方法。为提高评估工作效率,本次评估工作组前往我市11个区18家城乡道路及景观照明的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初步收集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使得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评估工作组按照如下方法完成了相关工作:座谈会征求意见、网络问卷调查、文献研究、相关立法比较分析、专家论证。
(四)评估标准。本次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具体做法,评估重点关注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分析《办法》实施的积极效果、不足之处及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五)评估工作过程。依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市住建局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工作组。首先,评估工作组起草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其次,评估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了座谈会,收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评估工作组人员仔细分析、研究相关资料,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讨论,完成《评估报告》(初稿)撰写工作。最后,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审查通过《评估报告》(初稿),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初稿),最终形成《评估报告》(终稿)。
二、实施绩效评估情况
《办法》的实施绩效,是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调研中,各单位均表示《办法》的颁布给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城乡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体,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改善了我市城乡照明管理的状况;二是明确了本市照明管理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三是规范了村镇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四是规范了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五是推广使用节能材料、技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评估结论
总体来看,《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城乡照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展起到了规范性和指导性的积极作用。但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本章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实效性方面作出以下评估结论:
(一)合法性评估。第一,立法权限合法。第二,立法程序合法。第三,立法内容合法。相关规定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之处,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大部分规定符合合理性要求,部分条款有待改进。《办法》大部分规定合理,能促进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配的规定较为平衡;有关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村镇道路管理的规定较为合理、公开透明,有利于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但关于智能化、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急抢修、村镇道路照明建设技术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景观设施集中控制、法律责任的罚款金额、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操作性评估。《办法》整体上具有操作性,但部分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办法》相关规定框架清晰、重点明确、实用有效,通过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村镇道路照明管理、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节能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内容予以明确,总体来看框架、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规定明确、完备、可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照明管理中存在问题,涉及的大部分管理措施、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易于操作。但在“三同步”、照明设施养护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够明确,相关责任条款还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协调性评估。大部分规定符合协调性要求,部分条款有待改进。《办法》大部分内容与同位阶的立法吻合,规定的大部分制度互相衔接,相关配套制度比较完备。但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名称、照明建设工程验收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办法》需要做相应修订。
(五)规范性评估。大部分符合规范性要求,部分表述有待改进。《办法》大部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条款之间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精炼,没有歧义,不会影响《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中的部分表述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六)实效性评估。大部分符合实效性要求,部分条款有待改进。《办法》对照明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城市及村镇的道路照明、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好的实效性。但在三同步、智慧灯杆、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照明设施维护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实效性有待改进。
四、评估建议
《办法》自实施以来,基本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普遍遵守和执行,已达到立法预期目的,实施效益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现行《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广州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广州城乡照明管理的需要,需进一步规范、完善。现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一)需要进一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一是城乡照明管理工作迫切需要的照明设施拆改迁行政许可制度,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不能通过修改现行规章《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的方式得到解决。需要通过将规章《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的途径才能解决。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关于城乡融合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需要。现行《办法》采取的城乡二元化的照明管理体制跟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适时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进一步调整的条款。《办法》的大部分条款内容符合合法性要求,但一些条款仍需进一步调整。《办法》第一章存在部分机构名称不一致问题,建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及本市实际,对第四条和第八条进行调整;第一章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六项存在表述歧义、适用范围较窄问题,建议对进一步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表述不够规范、易引起歧义,建议进一步改进;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五章第五十四条及第六章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不具协调性,建议进一步修改调整。
(三)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条款。《办法》第一章部分内容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对相关机构的名称、职能进行了变更,为衔接好同位阶规章,建议对《办法》中第八条进一步调整,同时在第八条第一款增加“推进城乡照明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充分体现广州照明管理的与时俱进。
《办法》第二章部分条款存在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技术角色不合理、缺乏对应急抢修本身的应急措施规定、移交检测评估要求与实际结果矛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主体与实际不符、改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定不全面及缺乏绿化修剪标准等问题,不具备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建议对《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在《办法》第六条后,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后增加对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制定应急抢修措施,删除第十四条的检测和评估及第十五条第六项中的部分表述,第二十二条根据绿植与路灯位置的要求进一步修改。
《办法》第三章部分条款存在村镇道路角色设置不合理问题,建议对第二十九条进一步修改;第四章部分存在未明确城市景观设施的设置和景观照明设施委托方式、景观设施集中控制规定范围较窄及时间安排不灵活等问题,欠缺一定的合理性,建议第四十三条参照深圳、杭州等地的做法考虑到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第四十九条适当调整关于景观设施集中控制的方式,第五十二条结合本市实际委托情况进一步修改,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章中部分条款处罚力度及金额较低,不具备合理性,建议参照其他城市相关法律责任及《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规定》,对《办法》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修改。
(四)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条款。《办法》第一章部分条款内容存在未明确市区分工及农村照明管理、“三同步”规定落实难、照明设施维护不到位、光污染及城乡道路照明管理缺失问题,建议在《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按照市、区分工有关规定”及第四款加入农业农村部门、水务局主体、对第七条进一步修改,扩大功能照明范围、在第六条增加相关维护标准的原则规定、第八条增加光污染相关规定及第九条加入照明设施建设及维护的相关费用问题。
《办法》第二章部分条款存在相关职责规定不清、移交条件缺乏相应要求、缺乏外接电相关规定及老城区路灯养护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款上进一步明确区域主体,在第十五条第六项加上用电安全规定,在第二十条后新增对外接电条款,在第六条新增维护标准指引;第三章部分条款存在未明确村镇道路照明维管事宜问题,建议在第三十二条后新增具体维管村镇道路照明的责任主体;第四章部分条款存在主体规划不全面、旧楼宇加建景观照明等问题,建议与《广州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衔接,在第四十一条中新增编制主体、在第四十六条扩大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配合主体;第五章部分条款存在未明确废旧照明设施处置方式问题,建议在第五十八条后新增报废照明资产的处置管理制度;第六章部分条款存在法律责任未明确问题,建议在第六十条第七项新增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在第二十三条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问题建议。
1、农村景观照明问题。相关部门提出需要关注农民的夜间精神生活。对于这一点,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主干道、祠堂、广场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事宜。
2、照明设施养护费用定额问题。相关部门反映,当前我省缺少关于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养护费用的定额标准。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配套制定城乡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养护定额标准,完善相关明细,确保城乡照明管理养护工作的顺利进展。
3、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虽然《办法》实施至今已逾十年,但是从调研情况来看,《办法》的宣传工作有待提升。社会公众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1.52%的社会公众表示不了解《办法》,39.38%的公众表示“基本了解”或“有一些了解”。在被问及是否相关管理部门反映过道路或景观照明问题时,53.79%的社会公众表示没有反映过,23.48%的社会公众表示遇到有关道路照明和景观问题时不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
4、城中村、村镇用电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在摸查工作中发现农村、城中村用电安全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些村镇因为专业背景缺乏或财政能力的原因无法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管护工作,导致农村、城中村存在很多乱拉电或用电不规范的现象。
评估结论:建议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将《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