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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4-09-10 17:12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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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是《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于2014年列入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201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8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以来,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曾集中修订一次,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表述。施行时间已超过8年。

  《办法》现共九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质量管理、第三章材料进场管理、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检测行为管理、第六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七章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二)评估目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办法》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三)评估过程

  本次《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各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收集了相关文献和法规等参考资料。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调研资料的分析,形成《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2021年9月至11月,是评估工作实施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立法对比分析、文献收集、现场调研、组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广泛信息收集。

  通过实施阶段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结论。2021年11月下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分析,起草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并组织局内相关处室对上述《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估报告(草案)》,正式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评价

  (一)总体评价

  整体上来看,《办法》立法质量较高、实施成效显著,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达到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

  1、《办法》建立起广州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办法》积极地推动了政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并且有针对性地界定各个施工主体的质量责任,完整构建了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有机结合,各项制度协调一致,从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办法》的实施效果得到实施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肯定和认可。

  2、《办法》的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办法》内容涵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对前期施工、材料进场、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施工阶段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厘清了每个施工阶段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定。尤其是前期质量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抓住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要素。

  3、《办法》的制度设计合理、操作性强。《办法》制度的设计比较详细、切合实际需要,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的前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大多数规则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直接适用价值。

  4、《办法》设定的制度协调性强、条文表述规范。《办法》的协调性和规范性也得到了充分肯定,制度之间是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办法》的条文表达规范,用语清晰易懂、基本概念含义清楚。

  (二)分项评价

  1、合法性标准。《办法》依据合法、符合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内容合法,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和内容。

  2、合理性标准。《办法》规定内容符合广州实际、具有地方特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力与责任、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合理、平衡,管理制度和措施具有必要性,法律责任与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协调性标准。《办法》与本市其他领域立法相协调,《办法》规定的制度互相衔接,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但《办法》长期施行后,与改革发展的同步性需要进一步协调。

  4、可操作性标准。《办法》的制度设计具有针对性,规定的措施明确、完备、可行,相关行政程序易于操作、标准明确。

  5、规范性标准。《办法》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达规范,用语清晰易懂、基本概念含义清楚。

  6、实效性标准。《办法》实施过程中,守法和执法有效性好,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使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为全市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办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接连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政策和规定新近出台,《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或者进一步明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补充一些制度。

  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性方面。《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内容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机构改革后,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的监管由住建部门调整至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另,消防、结建式人防等有关审查职责并入到住建部门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逐步实行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建议就部门职责进行调整,并补充融合监管的要求。

  2、关于前期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办法》第二章是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议就参建单位有关主体责任的要求需进一步明确:一是强化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在勘察、设计等环节的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相关的经费,包括工程检测费用等;二是进一步厘清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前期责任;三是审批制度改革后,施工图审查单位可分阶段对工程地下结构部分单独出具审查意见,建议进行补充。

  3、关于材料进场管理制度方面。《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工程的材料进场管理制度,但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就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管理责任、有关检查、检测和验收要求需进一步强化。为了使章节体例更有序合理,在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章节设置的基础上,建议拆散合并到原第二章、第四章,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中进行明确。

  4、关于施工过程管理制度方面。《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制度,但部分条款应根据我市现行的制度有所变化:一是《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分阶段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内容,应当按照该法的规定调整分段施工许可相应的内容;二是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实施合并办理,建议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三是住建部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建议进一步完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等单位在施工过程的主体质量责任。

  5、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检测行为管理制度。《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管理制度,但仍存在需完善的方面:一是对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见证检测的程序需进一步明确,确保检测的真实性。二是对检测单位存在涉嫌造假、检测过程无记录等现象,需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为了使章节体例更有序合理,在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章节设置的基础上,建议拆散合并到原第二章、第四章。

  6、关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近几年,我市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推广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并通过运用承诺制、分期验收等制度,加快项目投产使用,建议根据改革实践要求进行调整。此外,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购房业主权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在新建住宅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建议在《办法》中对保险机构质量风险服务管理等制度相应地进行明确。

  7、关于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制度。《办法》第七章规定了工程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制度,但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统一诚信评价体系的立法,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关于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的规定需要与国家、省市层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管理体系衔接。

  8、关于法律责任制度。《办法》第八章对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议有关条款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和修订。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办法》整体上立法质量较高、实施成效显著,达到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但因国家、省、市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立法、文件的出台以及在新形势下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新要求,《办法》需要加强与上位法以及当前改革要求的契合性、适应性。

  评估结论:建议保留,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