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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是《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8年及2019年未做实质性修订。施行时间已超过8年。
《规定》现共三十二条,未分章节。
(二)评估目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规定》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经过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撰写报告等阶段。
准备阶段进行资料收集、确定评估内容和调查目标人群,拟订访谈提纲。
调查阶段对目标群体进行访谈,通过到番禺区、白云区等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情况,调查《规定》在实施中存在问题。
分析撰写报告阶段。本阶段贯穿整个立法后评估过程,文献资料收集完毕和座谈会分析意见出来后,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分析报告,修改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修订意见。根据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后,正式形成了评估报告定稿。
二、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评价
(一)总体评价
《规定》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等环节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全流程进行规范,完善相关制度,立法质量高,施行以来实施效果较好。在制度设计上,立法意图明确,制度内容比较全面、结构比较合理,有效达到了《规定》总则中关于“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的立法宗旨。
(二)具体评价
1、合法性评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特别法针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规范,《规定》基本上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制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措施。但《规定》出台以后,公共服务领域相关地方法规陆续出台,《规定》有必要相应调整。
2、合理性评估。《规定》的主要制度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规定》主要管理条款也是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基本相当。但从《规定》施行情况来看,其中个别条款与客观实际的契合度有待提高。
3、协调性评估。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管理涉及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各接收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但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上位法要求或技术规则,《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产权登记等方面的规定,与各类设施的行业发展的协调性需要加强。
4、可操作性评估。对居住区在规划编制、地块出让、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和投入使用各环节进行规定,制度总体上对各环节的衔接和操作设计实现闭环,操作性较强,但程序便捷性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优化。
5、立法规范性评估。《规定》在制定以及之后的两次修订方面符合相应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要求、立法技术规范,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逻辑结构较严密,层次较分明,表述规范。
(三)主要制度评价及相关建议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种类列举方面。《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进行了分类规定,随着社会发展,也出现新的服务需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名称、属性等发生变化,建议衔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目录,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行业要求,进一步完善移交清单。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方面。《办法》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科学规划、同步建设等基本原则,随着公共服务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相应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服务范围等也有了更新、更高要求,建议研究优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包括设施标准、建设时序等)的明示机制。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方面。《办法》明确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等环节全流程的监管,为切实实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科学合理规划、如期建成移交、及时投入使用,建议进一步强化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三、主要评估建议与结论
《规定》整体上立法质量较高且已有一定的实施成效,但部分条款的操作性以及衔接性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对《规定》条文的修订加以解决,建议启动修订程序。
评估结论:建议保留,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