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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一部分 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下称《技术规定》)自2012年5月17日颁布施行以来已逾十一年,期间分别于2015年、2018年、2019年进行过修订。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要求,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课题组”)对《技术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经评估,《技术规定》自实施以来在提升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城乡规划高质量编制、实施、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已达到立法预期目的,实施效益明显。但随着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多个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为促进与国家最新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衔接,《技术规定》仍存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空间。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原则
立法后评估工作具有制度反思、效能评价、促进社会参与等功能。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客观评价规章立法的质量,及时了解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从而提高立法质量、促进规章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次评估工作须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社会参与四大评估原则。
(二)评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以及我市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技术规定》现行内容与国家最新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存在一定差距,须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技术规定》实施的效果,进而修改完善《技术规定》,以求达到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效果。
(三)评估目的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主要目的:一是评估《技术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衔接是否顺畅。广州市政府是否仍具有制定《技术规定》相应的立法权限,《技术规定》立法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规定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保持一致。二是评估《技术规定》规定的机制是否适应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技术规定》是否存在已经不适应发展要求、不再具有现实意义的规范。结合新发展需要,是否需要考虑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和制度。三是评估《技术规定》存在问题、不足以及改进空间。通过对《技术规定》条文存在问题以及实施效果等进行客观评估,总结立法经验,发现存在问题,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技术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确定评估方法
为全面、客现、准确评估《技术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研究分析《技术规定》实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深入了解《技术规定》规定的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课题组对《技术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本次评估采取文献研究、召开座谈会和专家咨询会、问卷调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进行。
二、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一是立法权限方面,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广州市政府有权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二是遵循法定程序方面,《技术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立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三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方面,《技术规定》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主要制度都基本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但在过去的几年间,因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技术规定》相应的条款亦应根据最新立法文件和精神进行调整。
(二)合理性评估。一是公平公正原则方面,《技术规定》提供了全市各区均需执行的普适性标准,普遍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相对人,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二是管理措施必要性、适当性方面,《技术规定》对于地块开发强度管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确有必要,对于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求以及居民对于公共服务供给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有关管理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优化。
(三)协调性评估。一是与同一法律位阶的政府规章的一致性方面,《技术规定》与广州市其他政府规章的管理规定基本一致,只有少量条文因其他政府规章修订而存在差异。例如,第十五条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应按照《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二是制度衔接性方面,《技术规定》基本能够与其他制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基本完备,但因近年来广州市陆续出台部分政策规范,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等方面亟需衔接最新政策规范。
(四)可操作性评估。《技术规定》的体例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方面,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操作指导作用。但是,《技术规定》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前广州部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因交通设施布局、复建融资需求等因素,商业商务用地普遍面临地面绿地规模不足,难以达到现行《技术规定》的绿地率指标要求。二是《技术规定》现行规范虽有效指导结合人口规模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规模,但并未进一步解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覆盖性不足的问题,未能满足居民对于设施可达性的要求。因此,《技术规定》需进一步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
(五)规范性评价。《技术规定》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结构体例合理,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层次分明、依次递进,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完备,表述准确简明,便于理解与执行。
(六)实效性评估。一是实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方面,《技术规定》的出台实施为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城市严守发展底线、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公共空间的不断优化和落地,保障快速建设与城市空间品质之间的平衡。二是具体制度实施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方面,随着土地资源紧束以及存量地区更新改造成本上升,《技术规定》关于开发强度的管控要求需进一步契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求,同时社区生活圈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模式的创新也对《技术规定》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标准规范提出了优化需求。
三、评估结论
《技术规定》自实施以来,基本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普遍遵守和执行。《技术规定》规定的内容里明确了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为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已基本达到立法预期目的,实施效益明显。但部分内容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新形势和新需求之间出现了不适应性,在合法性、协调性、高效性等方面需进一步与上位法律法规、同位阶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做好衔接。现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一)建议修改的条款。因上位法修订需要修改表述的条款,如第三十九条;因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需要修改表述的条款,如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因规范标准更新出台需要修改的条款,如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附表二。
(二)建议删除的条款。建议删除《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的专门规定,删除附表三对于商业商务用地的建筑密度管控指标,以及第三十七条及附表九对于蓝线的建筑退让距离要求。
(三)建议补充或完善的内容。一是建议优化附表一的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包括设定适度高强度的容积率指标体系,引入地块规模、轨道站点、周边道路等地块容积率修正系数,鼓励集约用地;增补对城市更新单元居住容积率的管控要求。二是建议完善附表二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包括落实社区生活圈理念,推进设施统筹配置、精准供给;推动“一站式”社区中心建设;增补新型设施配置要求;增加独立占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控要求。三是建议增补商业商务用地立体绿化折算规则。参考深圳、上海实践经验,结合市规委会部分已批复项目的做法,补充规定立体绿化面积可折抵绿化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的情况。四是建议完善规划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特殊情形等管理措施,纳入助企纾困、惠企利民审批服务优化等最新政策措施。包括在第五条补充明确控规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适用情形、主体及审批管理程序要求;在第七条补充增加国土空间规划的“三线”控制要求;在第十条补充完善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相关表述;在第三章合理纳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的两批次助企纾困、惠企利民审批服务优化政策措施。五是建议借鉴国内杭州、东莞等其它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广州市实践情况,在第十二条中补充明确规划编制和修订中确需突破本规定时需遵循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等,从而体现规划管理精细化和高质量发展导向。
综上,可以适时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