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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评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明确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广东省人民政府为评估广东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于2008年发布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而本项目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对《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简称《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自《广东省专利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的专利保护工作,制定更加科学的、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的基础上,决定出台《办法》。最终,《办法》在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办法》为规范广州市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解决广州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执法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本评估以《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要求为标准,针对实施中的《办法》开展评估,旨在通过社会调查、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办法,将《办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基础和中心,并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办法》的“立、改、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 评估思路
一、评估依据
本项目实施依据为《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内容。
二、评估标准
以《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实施标准为指导,立法后评估的维度一般从整体上分为文本质量评价和实施效益评价两个方面。其中,文本质量评估多从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维度进行。实施效益评价是从法律法规普及度、实效性、法律整体体系的适应度等方面进行。
三、评估办法
(一)文献分析
本分析方法旨在通过整理、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办法》的实际情况,确认评价的分析体系,重点针对《办法》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等进行考察评估。
(二)数据分析
本方法旨在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实施以来广州市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件等,评估《办法》的实施效益。重点关注评估对象的普及度、影响力、保护效力等问题。
(三)相关立法比较分析
本方法旨在通过分析比较与《办法》相类似的法律文件,对《办法》中的优点与不足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本评估对象的完整性、本土性和对接度。
(四)实施情况调研座谈会
立法后评估重点关注的是《办法》施行后的实施效果,包括对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作用、对专利纠纷调解工作的作用、对查处假冒专利执法活动的作用等等。基于此,项目组通过调研座谈会的形式召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一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原立法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重点针对《办法》的实施成效、操作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
第三部分评估对象
依据项目要求,本次评估的对象为广州市2014年生效的《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4年之前,国家、广东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规章进行了修订。但根据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广州具有市区两级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全国及省内许多城市均没有,还有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较多,且涉外案件也较多。此外,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进一步细化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内容,提升专利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办法》的实施现状
在《办法》实施当年,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共立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178件,较上年增长31.9%;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51件,较上年增长78%。
从近五年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情况来看,2016年全市共查办各类专利案件1616件;2017年全市共查办各类专利案件2483件;2018年全市共查办各类专利案件3215件;2019年全市共查办各类专利案件2162件;2020年全市共查办各类专利案件1777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自2016年起广州市在参评的副省级城市及地级市中连续三年获第一名。
整体来看,《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办法》首先明确了市、区两级专利行政执法管辖范围,除涉外、跨区及其他重大、复杂等案件由市专利行政部门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级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其次,建立了定期巡查制度。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定期巡查,将执法关口前移,主动出击,有效打击辖区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再次,明确了技术性鉴定问题。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或当事人申请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技术鉴定,同时明确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费用的承担。再者,细化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办案时间。从提高执法效率和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角度出发,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的时限进行了细化。最后,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对作出认定侵权的处理决定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影响力,使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第四部分评估结论与建议
一、评估结论
本次立法评估分为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益评估两个部分,文本质量评估主要从《办法》的文本方面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进行评估;实施效益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其适用性、地方特色、成本效益和实效性进行评估。
《办法》从文本质量方面考查,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从实施效果看,具有法制统一性和合理性,可操作性良好,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可以针对性地解决较突出的地方性问题,立法效益高于立法和实施成本。
二、相关立法比较
(一)相关立法情况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专利法》,对“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内容进行了修改及扩充。修订后的立法调整了假冒专利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专利执法的管辖权、执法措施等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1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其后于2002年、2010年进行了修正,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该行政法规包含十一章内容,其中“第七章关于专利权的保护”中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管辖、程序等。
201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施行《广东省专利条例》。该地方性法规在“第四章保护”中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程序、期限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部分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专利行政执法中的一般性问题及具体程序问题也有所涉及。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施行《行政处罚法》,其中对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协助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中的管辖、回避、送达、听证、信息公开、罚款缴纳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并施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其后于2010年、2015年进行了修正。该部门规章共包含七章内容,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等等具体问题,并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及假冒专利行为等情形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16年,为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这是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
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并施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该政府规章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主要涉及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202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施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该部门规章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中规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2014年,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施行《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2019年进行了修订。该政府规章用于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广州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此规定。
(二)立法比较总结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涉及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法不仅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法律方面,主要为《专利法》《行政处罚法》等,两部法律均在近期进行了修订。《行政处罚法》虽不是专门规定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律,但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完全可以依据该法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就现有立法而言,因制定年份较早且调整全国范围内的相关问题,故部分内容并不及《办法》详细,操作性也不及其强。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于《广东省专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该立法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规定的并不如其详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近年来重视专利行政执法问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总的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配套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更为详细且涵盖涉外内容,更具操作性。相较而言,《办法》的规定基本被覆盖,专利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配套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为依据进行。至于《办法》规定的专利纠纷调解内容,广州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且更加合理。而《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巡查规定,广州市专利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进行,此规章也更加详尽且合理。
三、评估建议
综上所述,《办法》从文本质量方面考查,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从实施效果上看,具有法制统一性和合理性,可操作性良好,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较突出的地方性问题,立法效益高于立法和实施成本。
但是,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配套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并且近期《专利法》《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广东省及广州市还制定了《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等政府规章,《办法》的内容基本被覆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其他规定进行执法。
此外,鉴于目前已启动《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可把符合广州地方性问题的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纳入《条例》,设置专门章节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综上,评估报告建议对《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