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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3-10-24 11:0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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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评估意义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发挥了应有功能。《若干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具有提升立法质量、改善实施绩效、优化核心制度、应对突出问题和增进民生福祉等积极意义。

  二、评估结论

  (一)文本质量评估结论

  从六性评估标准的角度观之,各项制度的文本质量良好。一是部门职责、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联单、收费等制度的合法性程度高,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二是各项制度总体上符合合理性评估标准,权责设置适当、平衡,部分运输制度、处置制度、法律责任规定的合理性程度较好。三是各项制度总体上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较为明确具体,收集和包装、处置等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好。四是各项制度的协调性程度高,不存在与同位阶立法相冲突的问题,条文与条文之间、条款与条款之间、条文内部之间相衔接的程度高。五是各项制度的规范性程度好。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完备、明确,语言表述准确、规范、简要,逻辑结构较严密,条文便于理解。六是各项制度取得一定的实效性,主管部门职责、收集和包装、处置等制度较为有效管用,贮存、运输、台账、转移联单、收费等制度基本能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

  部分制度的文本质量存在提升空间。一是大部分法律责任规定的合法性有待改进,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规定存在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合法性问题,未执行医疗废物联单管理制度存在应设罚则未设的合法性瑕疵。二是各项制度在内容全面性上存在增补空间。三是部分制度的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升,收集和包装、贮存、运输等制度有待细化和补充,贮存和收运环节之间的可操作性程度亟待提高。四是部分制度的实效性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贮存、运输制度的执行程度亟待提高,收集、台账、联单、收费等制度的有效管用程度存在提升空间。

  (二)实施绩效评估结论

  在实施情况方面,一是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履职情况良好。二是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收集范围、分类标准、外观包装、收集频次等要求执行收集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较好,部分区域有序开展集中式贮存管理,处置制度与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情况良好。

  存在问题方面,一是主管部门缺少联动、部分部门参与程度不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数量较少,二是相对而言,收集、贮存、运输、台账、收费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最主要的是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超时贮存和收运问题。

  在实施效果方面,一是主管部门在全过程监控和加强处置应急能力建设层面取得较好的履职效果,二是统一收集制度的实施效果较好、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水平有明显提升。亟待改善实施效果的主要是贮存制度和运输制度。在实施效益方面,主要体现为取得了一定的经济、规范、保障、环境等效益。

  综合而论,《若干规定》的文本质量良好、实施绩效较好;同时,部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存在进一步改善空间,部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亦有待提升,建议适时修订。

  三、评估建议

  (一)立法建议

  1.目的和依据完善建议

  一是增加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这两层间接、宏观层面的立法目的。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增补为上位法依据。

  2.适用范围完善建议

  一是建议将医疗废物管理细化为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二是补充监督管理。三是基于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将传染病患者、集中隔离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范畴。

  3.部门职责完善建议

  一是建议增加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的规定。二是建议增加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调价协调会、医疗废物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

  4.收集制度完善建议

  一是建议补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容量留有一定备用量的要求。二是建议将原第二款有关未被污染废弃物的规定整合。

  5.贮存制度完善建议

  一是建议增加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的规定。二是建议增加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空间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针对中心城区亦存在收运难问题,建议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所在区域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的规定。

  6.运输制度完善建议

  一是针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收运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增加有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收运方面的规定。二是建议增加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应当避开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拥堵的道路和时段、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三是建议增加部门协作机制、共享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方面的规定。

  7.处置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增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跟踪和计量监控;具备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配备具有数据采集、识别等功能的暂时贮存设施等规定。

  8.应急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新增专条,一是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传染病定点防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限作出特定要求。二是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镇街应组织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设施进行要求。

  9.联单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增加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方面的要求。

  10.法律责任完善建议

  一是建议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对应规定。二是建议增加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实施建议

  1.部门履职实施建议

  一是继续强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废物日常监督与随机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完善长效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以案促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是以问题为导向,继续跟踪医疗卫生机构整改情况。四是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程度。

  2.制度实施建议

  (1)加快推进医疗废物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建议逐步推行智能化医疗废物收运管控系统。指导有条件的床位医院使用智能电子称,实现智能称重,医疗废物二维码标签溯源,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监管。

  (2)进一步规范分类收集与包装

  一是进一步强调适用统一的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准。二是涉疫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

  (3)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集中贮存体系建设

  一是建议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产生量少的19床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工作。二是建议优化医疗废物暂存点布局,合理规划设立医疗废物周转场(点)。三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配备具有数据采集、识别等功能的医疗废物智能化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

  (4)改善收运延迟问题

  一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落实医疗废物48小时内收运要求。二是产废单位做好源头管理。

  (5)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过程

  一是规范医疗废物运输,逐步推广使用医疗废物周转桶。二是规范收运车辆管理。

  (6)强化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培训

  一是加强对医院医技人员、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进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教育与培训。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感染风险方面的培训。三是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需不定时进行应急演练,定时检查设备以保证正常运行,密切监测焚烧厂区烟气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