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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3-10-24 10:56
来源:南沙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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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

  法治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新时代我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等进行立法后评估,是推动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评估背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称《决定》),自2015年12月8日实施至今将近8年。为全面了解《决定》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总结规章立法经验及推进事权下放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现对《决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总体情况

  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要求,评估小组以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实效性六大指标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等评估方法,对《决定》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客观、科学、全面、专业的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法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决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制度,没有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文,没有超越职权增设行政许可和增加许可条件,符合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未发现与《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相冲突的情形。

  (二)合理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决定》的内容总体符合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不合理、不平衡的情形;《决定》涉及下放事项均具有必要性,未涉及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内容。

  (三)协调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随着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发展变化,《决定》的部分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已经发生变化,23个事项因上位法、同位阶规章文件或者新出台政策文件调整导致事项取消或者收回,《决定》与其他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

  (四)操作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决定》自颁布实施以来,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颇有成效,且涉及事项实施高效便民、易于操作。但部分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还存在提升空间。

  (五)规范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决定》是下放事权类的规章文件,此类规章文件通常采用“说明+事项目录附件”的形式成文,与一般的条文形式的规章文件不同,此类规章文件条文描述较为简略,核心内容为涉及的事项目录。《决定》设定的基本构成要素完备且明确,立法技术规范,相关事项内容表述准确且规范,《决定》逻辑结构清晰、严密,便于理解。

  (六)实效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决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整体执行符合预期的立法目的。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对于《决定》相关事项的执行反馈较好,对《决定》的实施效果也表达了高度的认可。

  三、实施成效

  《决定》自颁布实施以来,58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统筹实施,相关事项涉及企业投资、建筑工程、国土规划、环保水务、医疗器械等各个领域的行政审批,截至目前,《决定》涉及58个事项业务申请量共计240207件,业务办结率达到99.7%。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决定》涉及事项办理方便快捷,9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事项实施对其有帮助。

  《决定》相关事项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事项设置符合群众普遍需求,相关事项实施降低了审批层级,便于群众办理,深化了“放管服”改革、改善了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四、存在问题

  (一)部分事项利用率不高。目前存在12个事项虽已经由具体实施单位承接实施,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但因无业务申请,业务量为0,实际执行事项利用率为79.3%。此部分事项下放未能发挥便民利民的作用,继续由基层部门实施反而给基层部门增加负担。

  (二)部分事项缺乏稳定性。随着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章以及政策的发展变化,《决定》的部分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已经发生变化,23个事项因上位法、同位阶规章文件或者新出台政策文件调整导致事项取消或者收回,受影响事项占比39.7%,部分事项实施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增加社会公众对相关事项认知成本,也可能会降低事项实施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部分事项实施难度大。目前部分事项实现市场主体“宽进”,但缺乏对应“严管”的配套细则,存在监管风险,如“企业登记注册”事项,近年来,虚假登记注册投诉情况频发,复议诉讼风险较大。此外,“人随事走”、“财随事转”的工作原则未落实。随着事项不断调整,区级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加,但人员编制却未相应的增加,造成区级部门人少事多,以及缺乏相应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批速度和监管力度。

  五、完善建议

  (一)建议优化调整事项下放清单。一是上级部门收回12个无业务量的事项。鉴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取水许可审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12项无业务申请,业务量为0,继续交由基层部门实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便民利民作用,反而会给基层部门增加负担,建议收回上述事项交由市级部门实施。二是事项清单剔除23个未执行事项。鉴于“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办事机构备案”、“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等23个事项未开展实施,建议及时调整事项下放清单目录。

  (二)建议完善事项政策的统筹管理。随着制定的“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政策文件越来越多,目前的事项管理模式未能很好应对上位法、同位阶规章文件或者其他新出台政策文件的调整,建议通过技术手段将现有事项下放政策进行标签化管理,构建事项政策图谱,加强事项下放政策文件与上位法、同位阶文件以及新出台政策文件之间的关联性,及时同步更新。

  (三)建议出台事项监管配套细则规定。针对容易引发监管风险的事项,既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要兼顾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建议出台有关监管配套细则,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人员配置,完善放管结合机制,确保事项“放得准”,也要“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