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广州市燃气供应,促进燃气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以及推动燃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掌握和客观评价《办法》的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进而为下一步完善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启动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评估小组首先对广州市燃气行业发展与管理立法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全景式地梳理和展现了广州市不同历史时期燃气行业发展与管理立法的线索,为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全面准确地评价《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全面梳理和分析了近年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在内的相关上位法的变化情况,为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最新的法制框架;最后,对新时代以来国家层面、省市层面燃气发展及燃气管理方针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准了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方向指南。
评估小组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要求构建了由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实效性六大指标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会、函询等评估方法,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客观、科学、全面、专业的评估。
在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制度,没有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文,没有超越职权增设行政许可和增加许可条件,增设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设定要求,且罚款额度没有超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公布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强制,所有内容符合立法当时的上位法规范,是一部合法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
在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内容总体符合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设置平衡,各项管理措施正当合理;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此同时,一些被调查对象也提出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权界定不够清晰明确,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细节上的疏漏,需要补充。
在对《办法》的协调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通过文献梳理,认为本市其他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办法》内容相互衔接,不存在冲突。不过,有一些燃气管理领域的新现象,如市住建部门关于燃气设施建设监管责任的划转,在《办法》中尚未有体现。
在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国务院和省相关立法的框架下,很好地针对广州市的具体实践进行了补充规定,规定的措施和程序高效、便民、易于操作。但也有个别条款还比较笼统,还有一些可以改进之处。
在对《办法》的规范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总体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完备,语言表述准确、规范。但是有的条款在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和逻辑结构的严密性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体现在:对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描述不完整和欠规范;《办法》中部分内容,特别是瓶装燃气管理部分的内容,过于繁琐细碎。
在对《办法》的有效性评估部分,评估小组认为,《办法》颁布施行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为广州市燃气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办法》总体的实施效果还是各项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都得到了相关主体的较高评价。此外,从裁判文书的查询结果看,自《办法》生效以来,“裁判文书网”只有一例行政诉讼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广州市的燃气管理执法没有引起很多的争议,总体来看实施情况良好。
完成上述六个方面的评估工作后,评估小组最终形成了评估结论:在本次立法后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全面梳理了《办法》的相关上位法、政策文件、兄弟省市立法,结合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和燃气事业发展趋势,构建了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有效性为核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估。评估小组认为,自颁布实施以来,《办法》为广州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燃气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订,以及受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目标的转变、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调整、新的燃气管理议题的出现等因素的影响,《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燃气管理立法需求,亟待通过修订完善或按法定程序废止后重新制订新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在形成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评估小组提出了建议完善立法的基本思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立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建议完善立法基本思路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广州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制定未来较长一个时期广州市燃气管理的根本大法,为本市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为实现广州燃气管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奠定法律制度基础,全面提升广州市燃气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水平。一是修改与已经变化的上位法不符的内容,保证法规的合法性;二是调整法规的体例,以适应更高层次立法的定位;三是法律制度层面,补充各项新的监管制度设计,以制度建设保障监管效果,形成燃气监管的制度全覆盖;四是主体责任层面,在落实燃气管理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做到责任的平衡;五是充分体现新时代中国燃气管理对安全、规范、服务等重要价值的追求,以及法治化、精细化、本质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六是为未来燃气行业新技术新业态出现时的新立法需求做准备。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1)及时体现上位法的变化;(2)使法规聚焦燃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调整重大关系、建构重要制度;(3)厘清理顺燃气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4)进一步落实主体安全责任;(5)充分反映我国燃气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最新趋势;(6)更加符合广州燃气管理实际。
建议立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形式的修改建议:建议下一步修订首先要做的是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名称可以是《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建议:①完善立法目的规范;②完善燃气管理体制的规定;③在燃气领域建立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制度;④建立社会信用管理制度。
(3)规划与建设管理部分的修改建议: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因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转移而需要加以修改。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的适用条件和期限,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最好能将这里的相关规范整理并具体化以后纳入本市的燃气管理立法。
(4)经营管理部分的修改建议:①增设燃气特许经营制度;②删改原《办法》中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当规范;③删除部分过于琐碎的规范。
(5)燃气供应和服务部分的修改建议:①完善燃气储备制度;②完善供应保障制度;③修改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监管制度。
(6)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部分的修改建议:①明确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查询制度;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①对于单位违法,在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禁止从业的处罚;②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或其他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范受到处罚并责令改正的,可以从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③引入“首违不罚”的具体制度;④增设行政处罚种类。
最后,评估小组对广州市完善燃气管理立法的效果进行了预期分析,认为完善立法将为广州市燃气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进一步厘清政府各部门在燃气事业管理与发展中的职责和关系,实现广州市燃气监管制度与安全制度的创新,培育和引导广州市燃气事业相关主体的燃气安全意识与行为,推动广州市燃气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