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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17年2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六年。为全面了解《规定》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总结规章立法经验及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加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工作计划对《规定》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
一、评估过程
(一)调研计划概况。
2022年10月上旬,按计划开展了《规定》立法后评估的调研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调研工作,项目组首先完成了调研准备工作并制定了调研计划。
调研计划首先明确了调研目标为通过《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收集《规定》实施有关的客观材料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结合其他材料,对《规定》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等评估。其次,确定调研范围为广州市全市实施《规定》的情况,在市级层面主要了解广州市范围内加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概况和近年《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区级层面通过座谈会和书面报告重点了解各区通过执行《规定》对气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亮点和难点。再次,确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是实施《规定》情况的重要调研对象。最后,调研方式主要是书面报告、调研会。
调研准备工作主要是拟订调研过程中需要运用的各种书面材料、收集基础数据。首先,通过初步的材料收集,了解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情况及相关制度概况,为设计评价指标和访谈提纲奠定了基础。其次,结合《规定》内容和评估目标,设计访谈提纲等一系列书面调研材料,并通过反复沟通和征求意见不断完善,是调研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二)调研工作情况。
2022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期间,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项目组完成了调研工作。
一是市市场监管局向项目组提供了《规定》制定有关材料、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
二是在2022年10月12日,项目组与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项目开题报告会。项目组向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了开展项目评估的工作思路以及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支持的工作建议。会后,项目组起草了包括座谈会提纲、书面调研提纲以及座谈会的工作计划表等材料。
三是在2022年10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安排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调研会议暨专家论证会。请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参会,各单位根据调研提纲发表意见,并请行业协会邀请相关专家出席会议,请专家对《规定》中有争议的专业技术性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论证。会后,项目组根据会上情况形成了会议记录。
四是在2022年10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调研对象,通过座谈会形式,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研提纲发表意见。会后,项目组根据会上情况形成了座谈会会议记录。
五是市市场监管局向城管、公安等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并完成书面调研意见回收。
(三)调研资料分析和评估报告撰写。
对于通过调研收集到的关于《规定》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座谈会记录,项目组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归类分析,完成对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
在完成报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目标和背景材料,完成了《〈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撰写,除了关于评估指导思想、评估准备工作和评估过程之外,重点放在评估结果和评估建议部分。“评估结果”主要对《规定》进行了总体评价,并对《规定》的主要制度进行分析评价。“评估建议”主要从《规定》的制度完善本身和制度的外部条件两个角度提出实施和完善《规定》的建议。
二、评估结果
(一)总体评价
1.《规定》制度设定的有效性。
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加强对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并未以气瓶安全为对象进行单独立法;气瓶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其安全监管工作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管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等予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安全,我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已有上位法的规定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16年12月7日制定公布了《规定》,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为本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促进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对我市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有针对性地界定各个市场主体的责任,完整构建了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有机结合,各项制度协调一致,从而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规定》的实施效果得到普遍肯定和认可。
根据项目组的调研资料显示,在我市气瓶数量不断增长及《规定》实施逾六年以来,我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各责任主体基本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开展气瓶安全监管活动,广州市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及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等组织充分为有关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安全培训、安全评估等服务。这些都表明《规定》的实施效果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反映了《规定》的实效性。
2.《规定》的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规定》共34条,内容涵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安全监管等各项活动均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厘清了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等各有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加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定,并且重点围绕如何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目标进行各项制度设计。
3.《规定》的制度设计合理、操作性强。
从调研结果来看,《规定》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得到了认可,制度的设计比较详细、切合实际需要,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与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工作要求具体、操作性强,大多数规则对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直接适用价值,能切实起到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的效果,但个别规定的操作标准有待加强。
在对广州市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进行调研时,项目组发现,目前本市对于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已基本可以按照《规定》设计的制度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对《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操作性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4.《规定》的制度协调性强、条文表述规范。
《规定》的协调性和规范性也得到了充分肯定。《规定》构建了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体系化规则,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同时,《规定》的立法语言文字严密周详,条文表达规范,用语明白易懂、基本概念含义清楚,无明显的语言表达不规范问题。《规定》内容整体上按照气瓶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排列,前后相互衔接,逻辑结构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
5.《规定》内容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虽然《规定》整体上立法质量较高且有一定实施成效,但因中央、省市对于气瓶安全管理的一系列立法、文件的出台,尤其是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这是我省专门针对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时,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DB44/T 2108-2018《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相继出台。加之气瓶数量增长、科学技术更迭等新形势对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亦提出新的监管要求。《规定》的部分内容或需要根据上位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调整;或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补充一些制度;或需要增强《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删除个别不适当规范等。
(二)对《规定》具体制度的评价
《规定》的内容包括了气瓶安全原则性规定、气瓶充装活动管理制度、气瓶检验活动管理制度、气瓶运输活动管理制度、气瓶销售活动管理制度、气瓶使用活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气瓶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其中:
《规定》第一至六条是关于气瓶安全的原则性规定。《规定》对气瓶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行业组织的职责的规定,以及诚信评级制度、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与上位法基本一致。
《规定》第七至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是关于气瓶充装活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比对,《规定》关于气瓶充装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后出台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基本相符,体现出《规定》对于气瓶充装活动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
《规定》第十一至十二条是关于气瓶检验活动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项目组的调研发现,气瓶检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能按照《规定》第十一至十二条的要求开展气瓶检验工作,反映出《规定》关于气瓶检验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实践情况良好。
《规定》第十三条是关于气瓶运输活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比对,《规定》关于气瓶运输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未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据有关主体反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配送工具的改进,现实中使用自行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经不多,即使有也是经改装、加装动力的助力车、电动车,《规定》中该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已不相符。
《规定》第十四条是关于气瓶销售活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上位法,进一步细化了气瓶销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且该部分内容与《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规定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内容基本相符。在项目组调研中,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反映,能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从事气瓶销售工作。
《规定》第十五至十七条、第十九条是关于气瓶使用活动管理制度的规定。据调研情况反映,车用气瓶产权单位能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或注销手续;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能按照《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设置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车辆停车场。
《规定》第十至十一条、第二十至二十一条是关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据调研情况反映,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气瓶检验单位均能按照《规定》要求上传相关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有关主管部门依《规定》开展气瓶安全执法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已建立累积记分制度,于2021年发布《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
《规定》第二十二至三十三条对气瓶安全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罚则。部分条款存在与《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部分罚则没有上位法依据,属于《规定》设立的罚则。部分条款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三、评估建议
在综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立法评估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项目组认为《规定》的立法质量值得充分肯定。
但《规定》仍有需要完善之处。虽然《规定》各项制度基本得到了比较正面的评价,但部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同层面的一些问题。此外,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相继出台。加之气瓶数量增长、科学技术更迭等新形势对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亦提出了的新监管要求。《规定》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鉴于《规定》整体上立法质量较高且已有一定的实施成效,但因有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了变化,加之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所带来的一些《规定》内容与上位法以及当前要求不完全一致、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对《规定》条文的修订加以解决,建议启动修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