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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3-10-24 18:56
来源:市地方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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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为进一步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规定,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22 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办”)对《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地方志办对《规定》的规范性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评估,最后形成《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3届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了解《规定》的实施情况,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推动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与社会民众的良性互动,提高立法质量,市地方志办组织开展了《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保证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公平、公正,提高评估质量,市地方志办成立评估小组,围绕《规定》实施的总体情况、执行情况、主要问题、与上位法协调性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确定评估主体

  为保证《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专业、客观、全面、准确,经研究确定,由市地方志办职能处(部)共同承担《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评估小组

  成立《规定》立法后评估小组,由地方志工作专业人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负责具体的评估工作,拟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节点、评估程序、评估主要内容等事项。

  (三)充分调查研究  

  通过实地考察、工作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集思广益,征询各方主体的意见与建议,对《规定》进行多维度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主要包括:走访《规定》实施涉及的部分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邀请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参加立法后评估工作座谈会,对《规定》总体情况、执行情况、矛盾问题等建言献策;参考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

  (四)形成评估报告

  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座谈会、实地调研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二、实施效果评估

  《规定》施行以来,广州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充分履行职责,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广州市志书编修、年鉴编纂、方志馆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一)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15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2016年3月,“重视修史修志”写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2018年9月,市地方志办重点工作纳入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2019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史志工作规划(2019-2022年)》。

  (二)加强地方志配套制度建设

  2013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在全国首创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2014年,市地方志办印发实施《广州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印发《〈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审查验收工作指导意见》《〈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封面及内文版式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广州市名镇名街名村志〉终审验收工作指引》《〈广州市名镇名街名村志〉封面及内文版式规范》等规范审查流程和出版要求的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制度体系。

  (三)组织编纂专题志部门志名镇村志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后,纳入中指办和省地方志办第三轮修志试点,启动编纂《广州简志(公元前214-2020)》《广州扶贫志》已进入出版。《萝岗区志(2001—2015)》《黄埔区志(2001—2015)》已出版。2016年,启动编纂部门志(行业志)68部,34部完成终审,已出版21部。创新启动广州市名镇名街名村志丛书编修工程,纳入《广州市名镇名街名村志丛书》31部,已审核17部,出版14部。

  (四)持续提升年鉴编纂质量

  广州市重视市区两级年鉴质量工作,市本级及11个区县全面实现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2015年创编副省级城市首部英文版年鉴。《广州年鉴》2016、2017先后获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一等奖,牵头编纂的《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年鉴》2016、2017获一等奖。2017年创编的《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年鉴》2017年卷、2018年卷,分别获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特等奖、一等奖。截至2022年,广州地区先后编纂出版80多种行业(部门)年鉴。《越秀年鉴2019》《黄埔年鉴2020》分别获评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特等奖。

  (五)资源开发利用成果丰硕

  我市全面推动地方资源开发利用工作。2015年底以来,市地方志办相继编纂出版《广州史话》《海上明珠初阙录》《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研究》等地方史书籍。牵头编纂的《广州当代大事纪略》,列为市委宣传部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丛书之一。完成《创新创业在广州——优秀企业家口述访谈实录》31名企业家采访、拍摄及编辑出版工作。市地方志办着力打造地情丛书《广州史志丛书》品牌,先后编印《广州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2012、2013)》《广州之最》《广州创新报告》《“十二五”广州之最》《“十二五”广州大事记》《“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广州市情丛书》《广州地名故事》《十八大以来广州改革发展主要文献选编》《新时代广州改革发展实践》《广州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广州村情手册》《广州市村规民约选编》《广州史志研究》《英雄广州百年峥嵘》《广州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纪事》《广州市革命遗址通览》《方寸之间的家国情怀》等。首创开展广州市情公众开放日系列活动,先后共举办44期。

  (六)强化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广州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纳入了广州市信息化建设总规划。2014年11月以来,持续与市教育部门共建“地情服务校校通、班班通、人人通”平台,地情信息服务全市1580多所中小学校;在全省率先开通“广州市情”手机版、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2017年,市地方志办获“全国地方志信息化工作通报表扬单位”。2019年,建设“广州市史志鉴全文数据库”,融合“广州市情”与“广州党史”网站,升级微信公众号打造成“读史读志平台”。制定《广州市地方志数字化工作方案》。“数字史志馆”一期正式上线。

  (七)建成地方志示范场馆

  2014年11月建设广州市地方志新馆,2017年5月向社会开放,成为全国方志系统示范场馆。新馆建筑面积12629平方米,包括展厅、馆藏库区、业务管理区等功能区。展厅现有展品428件,图书展示1.2万册、馆藏17万册,经图书管理系统可查询图书资料5万多册、查阅电子书2205册,数字化发布2.5亿字,图片10万余幅。有全国首个图书馆地方志分馆,7个高校地方志分馆,20个市情教育和教学实践基地。全市7个区建设了方志场馆,全市共建方志驿站300多个,位居全省第一。广州市地方志馆获评2022年“广东省示范方志馆”,1个区2个点获评省基层方志文化场馆示范馆。

  三、立法质量评估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规定,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6项标准开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征求了不同主体对《规定》的意见和评价,同时与上位法律法规、上位文件、相关政策文件、参照文件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总结形成以下评价意见。

  (一)关于合法性

  从立法权限看,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权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从上位法依据看,《规定》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并符合《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各项规定,是对广州市地方志工作做出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所规定之内容没有违反上位法,立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规定》的主要条款不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显冲突之处,也不存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条款。

  (二)关于合理性

  《规定》主要规定广州市各级政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在地方志工作中履行的相应职责,体现了依法修志的立法宗旨和理念,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规定》内容较为完备、重点突出,符合《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规定》设置的具体条款较为合理,可以作为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有效约束机制。

  (三)关于协调性

  《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上位法,而进行的执行性立法,既遵循上位法之规定,又根据广州市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与衔接。同时,《规定》在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体现了广州市的实际需要,与其他同位阶制度体系相协调,不存在明显抵触之情形。在调研的过程中,《规定》的协调性得到了各方主体的充分肯定,认为《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

  (四)关于操作性

  《规定》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以及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在广州市地方志工作中承当的职责。《规定》中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适当,易于识别,不存在表述模糊不清之处。

  (五)关于规范性

  《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要求:一是语言表述规范、严谨、准确,不存在可能引发歧义、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述;二是条款的逻辑规则要素完整,规定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相对应,体现了执行性立法的特征;三是结构布局合理,先原则后措施,原则性条款准确;四是条文表达规范,用语明白易懂、基本概念含义基本清楚,无明显的语病、语法等语言不规范问题。

  (六)关于实效性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大多数人知晓并能自觉遵守《规定》,对《规定》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满意度较高;《规定》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规定》的出台对广州市地方志工作产生了重要指导作用,《规定》实施效果较好,实效性显著。

  四、评估建议

  评估小组基于立法后评估认为,《规定》是一部立法质量较高、实施效果良好、合法有效的政府规章,适应广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在指导全市地方志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应当继续施行。但随着《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及政策出台,《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变动势在必行。

  (一)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条款

  随着《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上位法的出台,《规定》当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下改革实践的步伐,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

  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上位法修改《规定》的部分条款。应当将《规定》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条款做相应调整;应增加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修时限,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志馆功能,地情调查等相应条款;基于已印发《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需要简化;关于地情信息库和地情网站建设,应考虑与各级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管理机制是否相适应。

  (二)需要进一步优化的条款

  加强对专业年鉴的组织领导。《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年鉴》是广东省地方志系统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而编纂出版的区域性年鉴。需要进一步优化相关条款,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年鉴》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三)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修订完善《规定》的基础上,需要对地方志书质量标准、地方志年报资料、书籍稿酬标准、市情专家库建设、志书发行、文献征集、地方志馆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确保《规定》更具操作性,能衔接、不空转。

  (四)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

  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普及,形成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地方志事业法治化高质量转型升级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