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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2022-12-30 17:52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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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为全面调查了解《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为下一阶段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广州社会组织研究院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对《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和方法

  (一)评估目的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相关要求,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标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管理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整体成效、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

  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召开座谈会、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二、立法后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分为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等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1日止。主要工作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方案、拟定社会组织座谈会提纲、收集和整理文献资料。

  (二)评估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从2022年5月1日至5月20日止。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召开社会组织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多种形式收集《管理办法》实施的相关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三)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从2022年5月21日至5月30日止。主要工作包括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撰写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三、《管理办法》实施的总体评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014年经广州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是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第一部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的立法宗旨。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广州市社会组织呈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州全市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数量达8030家。其中,社会团体346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440家,基金会123家。全市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合法性评估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主要制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

  《管理办法》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内部治理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成立登记,法人治理、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存在不一致。但《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界定的作为非营利法人主要类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界定的作为慈善组织主要组织形式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名称上存在不一致。《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许可共有3项,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均纳入了《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0年版)》。《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需经前置审批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规定,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出的要求,即“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的“稳妥推进直接登记”的要求。为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照意见要求不协调。

  (二)合理性评估

  针对广州市在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培育扶持力度不够、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和自身建设不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管理办法》着重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内部治理、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予以规定。

  《管理办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

  《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非常注重制度协同,围绕着所规定的重点制度举措,广州市有关部门均已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保障了其有效落地。这包括: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办〔2018〕11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2016-2021年期间先后出台《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配套制度,以及《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指标》(DB4401/T 38-2020)《社会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范》(DB4401/T 139-2021)两项广州市地方标准。

  (四)可操作性评估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制度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措施高效便民,相关程序易于操作。《管理办法》在“成立登记”一章,就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适用的情形、社会团体会员最低数量要求、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社会组织住所要求、社会组织登记验资报告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以及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做到了方便于民,优化了审批服务。“监督管理”一章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对社会组织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一一列举,对社会组织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的处罚种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五)规范性评估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广州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成果,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管理办法》的立法技术运用得当,立法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语言表述准确,体现了制度的严谨性,保证了政府规章的有效落地执行。

  (六)实效性评估

  《管理办法》得到了普遍遵守和有效执行,较好地实现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预期目的,为“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推进广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层面,“十三五”期间,广州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共投入超过1.7亿元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累计建成45个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1.2066亿元,撬动配套社会资金8000余万元。2016年,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社会组织品牌战略,制定《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指标》地方标准。截至2021年12月,广州市共评选6批次49家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

  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层面,2016年以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率均达96%以上,信息公示率达到100%,累计将88个全市性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55个移出异常名录;将36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全市依法立案处罚社会组织738宗,查办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案件54宗。

  四、《管理办法》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1.《管理办法》与广州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广州市是国家中心城市,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早的地区。多年实践表明,《管理办法》与广州市社会组织整体发展进程相适应,为广州走好走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提供了法治保障。

  2.《管理办法》推动了广州社会组织的改革创新与健康发展。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均在1998年制定,与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现实存在较大差距。《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弥补广州市没有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空缺,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示范性。《管理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我市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长,也暴露出与上位法衔接问题,具体体现在缺乏对多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强制清退的问题。

  3.《管理办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有效推进,增强了制度执行力。《管理办法》颁布后,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依规履职,认真贯彻落实。从2015年至今,围绕《管理办法》所涉及的重点内容,在社会组织登记、培育扶持、内部治理、综合监管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系列配套制度和办法措施,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广州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需求不断完善,促进了《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

  4.社会组织对《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管理办法》的制定以问题为导向,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挥广州的城市优势,先行先试,解决了一些长期制约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得到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在实践过程中,广大社会组织能够较好地依据《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开展活动。

  (二)评估建议

  1.总体建议:建议待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后,适时对该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

  2.具体建议

  (1)在“第一章 总则”部分,建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相衔接。按照《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也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在“第二章 成立登记”部分,建议进一步明确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统一和规范直接登记标准,便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际操作。上海市、四川省、海南省、山东省等地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的经验可为广州市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同时,建议明确社会组织撤销程序,畅通社会组织出口,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

  (3)建议在《管理办法》修订中,深入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领域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问题,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4)在“第四章 培育扶持”部分,建议增加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评价制度。

  (5)建议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此外,为了适应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最新趋势,增强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增加社会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规定;增加社会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规定;增加社会组织接受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的规定。

  (6)在“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分,建议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增加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中应履行职责的规定,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组织行政监管体系。此外,建议增加与上位法有关撤销登记条款的衔接,理顺对多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清退路径,以及增加有关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的规定,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7)建议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社会诚信管理的规定。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构建跨部门的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报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8)顺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建议在《管理办法》修订中,结合《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跟上广州城市数字化转型步伐,制定更加切实的举措,着力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支撑能力。

  (9)建议将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纳入《管理办法》之中,明确符合登记条件和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培育扶持举措、监督管理机制等,对于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经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本次关于《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结论为:建议待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后,适时对该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