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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简版)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6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正。该《规定》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规定了街道办事处性质与工作原则、组织机构与经费保障、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行政责任等内容。该《规定》实施如何,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职责是否明晰,工作机制是否顺畅,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贴别是街道居民如何评价2020年街道办事处在抗击新冠疫情中表现等。为了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规定》中关于街道办事处组织、职能、工作程序机制,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有关规定,评估该《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和实施情况等。
受广州市执法法制研究中心委托,广东财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团队,与广州市执法法制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立法后评估组,于2020年7-10月期间开展《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拟定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重点,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经费保障是否到位,是否有营利性活动;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等四大领域职责是否清晰,工作机制是否顺畅,是否能够及时反映辖区居民诉求;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是否清晰,与区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驻街派出机构之间权责划分是否清楚,运行机制是否健全、高效;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事项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在2020年防疫中地位和作用,是否能及时、快捷、有效的开展防疫等应急管理工作。
本次立法后评估采用文献调查、定性访谈调查、定量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法。文献调查是课题组在广州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协助下,到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广州市民政局等部门以及网上查找等方式,收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相关文献,特别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街镇治理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法律文献以及兄弟省市关于街道办事处立法修改变动情况,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试行)(粤司办〔2020〕151 号)》等等,掌握国家、省、市关于街道治理的政策要求,网上收集到北京、天津等兄弟省市颁布街道办事处条例,评估《规定》的适应性、合法性。定性访谈主要是针对街道办事处开展,采用现场访谈和网络访谈两种形式。评估组根据评估内容,设计访谈提纲,由司法局协助将访谈提纲通过发文至各区,由各区政府转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组织填写,以电子版形式回复至课题组指定的邮箱,至9月27日,共收到各区43个街道办事处回复,统筹三个街道办事处的现场会议座谈,形成定性访谈结论。定量问卷,是针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街道居民两个群体,评估组分别设计调查问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由司法局通知各区转交各个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发至各个工作人员,各个工作人员通过扫问卷的二维码进行填写,网络自动收回问卷,至2020年9月16日21点,回收问卷387份,有效问卷387份。实地调查,评估组由广州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领导带队,先后于2020年9月21日到增城区曾江街道办事处、2020年9月25日到天河区石牌街道办事处、2020年9月27日到海珠区江海街道办事处等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了解各街道办事处对《规定》实施的评价意见,《规定》实施困难以及修改完善《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组通过文献收集、定性访谈、定量问卷和实地考察评估,评估组形成以下评估结论和建议:
评估结论:广州市根据《规定》设计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程序,截止2020年9月,广州市11区共设置145个街道办事处。《规定》在规范街道办事处履职行为,促进城市基层治理、推动城市化发展,特别是今年抗击新冠疫情中发挥重大作用。《规定》的合法性:《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合法,《规定》的内容符合制定时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但是,伴随着新时代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和国家对加强城市基层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出台系列政策,《规定》确立的部分制度与新时代街道办事处功能定位、职责、行政责任追究等政策法律不相符合。一是《规定》确立的行政监察已经不符合现行监察制度内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2018年《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监察委员会是国家专门监察机关,其性质不再属于行政监察,因此《规定》的第31条、第32条对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与《监察法》有冲突。二是《规定》确立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与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相适应。新时期党中央和省委确立了街道要抓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的工作重心,《规定》确立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与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新时代党和国家对街道建设的新要求。三是《规定》关于街道办事处职权与当前中央、省委推进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下放精神不一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的合理性:《规定》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职权和工作程序,协调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关系,在各个主体之间配置权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责任的制度设计采取援引性规范,反映《规定》制定时的街道办事处与相关主体关系的实际,具有合理性。但是随着城市基层治理的发展,《规定》内容与现实城市基层事务发展需要不匹配,《规定》设立的街道组织架构与实际需要有距离。《规定》的协调性:《规定》作为政府规章,具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街道办事处性质、组织、职责、工作程序进行细化。据调查,《规定》出台后没有同类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规章出台,《规定》本身也没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规定》自身设计的制度具有协调性。《规定》的操作性:《规定》明确街道职能定位,规定了街道职责、工作机制,《规定》还存在权责关系不够清晰、机构设置不够合理、运行机制不够顺畅、支撑保障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实践街道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大面广,考核检查项目多,签订的责任状多,占据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力,政府职能部门随意给街道增加职责和任务,并开展各类考核,职能部门由运动员变成裁判员、由指导变为领导,给街道带来极大压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地见效,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顺利实现。《规定》关于街道回应居民诉求的也还需要类型化,提高可操作性。《规定》的规范性:《规定》体例结构上共分6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行政责任和第六章附则,立法思路清晰,逻辑结构较为严密,规范表述较为明确,保证《规定》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规定》的体例结构也还有完善的空间,比如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放在一起并不够严谨。《规定》的实效性:《规定》中设计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程序。在近年乡镇改街道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体现在广州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确立标准和程序将镇改为街道,推进城市化发展;各个街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市区职能部门协作,落实《规定》确定四个方面的工作职责,积极作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紧密联系城市居民,服务居民,担负大量工作,在服务社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协助开展城市更新,反映群众诉求等方面成效突出,特别是面对2020年春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反应快速,执行有力,能够很好组织防疫抗和复产复工,体现了解到办事处强大的执行力,推动国际大都市广州城市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评估建议:适应新时代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建议借鉴兄弟省市街道办事处的立法经验,将调整新时代街道办事处的法律规范由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保留《规定》中关于街道性质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外,从新组织相关制度设计,加强党对街道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街道办事处性质和职能定位,完善街道机构设置,厘清街道办事处的权责清单,规范街道工作机制,加强街道编制、经费保障和科技支撑,实现基层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