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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
发布时间: 2024-09-10 11:16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字体: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是《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于2006年5月8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修正,删除原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为: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余内容不变,未做实质性修订。施行时间已超过十几年。

  《办法》现共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二)评估目的

  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办法》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在评估机关广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设置了立法后评估专栏,方便公众参与、监督。评估专栏登载了《办法》全文,公示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评估专栏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接受公众意见反馈。

  2023年7月至9月,是评估工作实施阶段。评估小组以立法对比分析、现场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广泛信息收集。

  通过实施阶段的调研和信息收集,评估小组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结论。2023年10月,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起草了《〈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评估机关组织了财政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对上述《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评估小组进行修订完善后,正式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办法》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评价

  (一)总体评价

  《办法》立法质量高,施行以来实施效果好,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本市依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和非税收入稳步增长提供了法治保障,有效达到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的立法目的。

  1、《办法》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立法,相关制度规定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引领全国

  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后,该《办法》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国内较早探索制订的地方政府规章。

  200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发布后,广州市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形式制定《办法》,规定了“总则、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相对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对于“非税收入”的“概括式”规定,《办法》采取的“列举式+概括式”进行的非税收入种类划分,并将“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支线”原则细化为具体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度措施,便利了广州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依规征收、缴款义务人依规缴费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2、《办法》总体实施绩效好,有效达到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的立法目的

  区级财政部门充分认可《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对区级财政部门的非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指引性作用,肯定了《办法》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作用。如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以《办法》为指引印发《关于重申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缴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流程文件,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以《办法》为指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票据仓库管理制度》等流程文件。

  在近年来审计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中,《办法》是审计实践中主要适用法律规范。

  对执收单位的调查调研表明,执收单位均能依据《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规范性地执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内部监督检查等制度措施。关于《办法》评估后的法治化方向,占比89.89%的受调查执收单位持建议保留《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

  (二)分项评价

  1.合法性标准

  《办法》依据合法、符合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内容合法,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和内容。

  2.合理性标准

  《办法》规定内容具有正当性、最小侵害性、平等对待性;但《办法》长期施行后,与改革发展的同步性需要进一步协调。

  3.协调性标准

  《办法》与下级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具备协调性,市级配套实施办法需要加强,长期施行后《办法》内容与财政部规章内容之间的协调性逐渐减弱。

  4.可操作性标准

  《办法》具备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程序正当性,程序简便性目前已显不足。

  5.规范性标准

  《办法》具备文本逻辑性、技术规范性。少量的名称表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表述不尽一致,但不构成实质冲突。

  6.实效性标准

  《办法》实施过程中,守法和执法有效性好,规范财政收支分配秩序的立法目的得到较好实现。

  三、《办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立法目的方面

  《办法》立法目的较为单一,实质管理对象为执收单位,范围过于狭窄,建议适当拓宽立法目的。

  (二)政府非税收入定义、种类列举方面

  《办法》未对非税收入进行概念定义,建议援引财政部规章进行定义,更利于对分类管理配套实施办法的统领指引。

  (三)管理原则方面

  《办法》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管理原则的规定,表述过于具体,建议结合立法目的、具体制度措施进行管理原则的概括。

  (四)执收单位定义及职责划分方面

  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征管实践中,执收单位的定义及范围存在争议,建议修订时对执收单位的概念及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五)缴款义务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

  《办法》对缴款义务人的适用性较弱,建议按分类管理原则,对缴款义务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加强非税收入缴纳环节的规范性。

  (六)缓征、减征、免征程序方面

  《办法》在缓减免程序设计上,缺少对申请受理主体的规定,建议修订时予以明确。

  (七)资金管理账户体系方面

  《办法》规定内容与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建议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和范围予以明确。

  (八)收支预算管理方面

  《办法》对非税收入的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较为松散,不便于落实修订后预算法的执行实际,建议借鉴已有立法经验进行修订。

  (九)财政票据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的票据管理制度基于纸质票据执收情形制定,规定内容难以适应电子财政票据管理改革现状,建议吸纳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与《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的立法成果,修订财政票据相关的制度措施。

  (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方面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目前多元存在,建议以制度措施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十一)实施办法配套方面

  《办法》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性文件,授权主管部门适时制订实施办法可以避免管理制度空心化,建议修订时保留《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实施办法授权规定,预留制度接口。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立法质量高,实施绩效好,有效达到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因长期施行,《办法》目前存在与部门规章协调性和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放管服理念、财税体制改革及信息技术进步的改革发展需求的适应性问题。

  《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作为广州市统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局的综合性政府规章,有利于明确和协调各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评估结论:建议保留,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