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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规定

2019-11-18 09:21
来源:广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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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法〔2018〕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准备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规章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规章实施之日起30日前,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章拟公布后立即实施的,在该规章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其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规章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和协助实施部门职责分工的细化和具体要求;

(二)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实计划;

(三)宣传规章的计划;

(四)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规章的培训计划;

(五)对照规章清理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六)其他有关内容。

规章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其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管理制度制定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配套性、实施性规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细化性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制度: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制定的相应标准;

(四)细化或者量化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五)其他有关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由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但配套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属于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法定职责的,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由该部门起草并颁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但未指定具体制定主体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制定;未明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的,或者配套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属于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的,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已规定完成时限的,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完成制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未规定完成时限,或者没有明确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但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认为应当制定的,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自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制定工作。

第六条 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规章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做好规章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大对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应当督促制定主体按照计划完成。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体未能按照计划完成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规章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而未制定的,应当督促制定主体在6个月内完成制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规章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对规章进行宣讲、解读。

宣传活动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政策说明会、制作并派发宣传小册子、悬挂横幅、现场咨询解答、有奖竞答、电子显示屏、墙报、报刊,或者通过电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新闻网站、行业协会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等形式公布规章文本及其解读材料。

规章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当与规章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九条 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和协助实施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执法人员对新公布的规章的培训,制定具体执法培训方案,实行有培训有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新公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发现与新公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程序修改、废止或者提请修改、废止。

第十一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有自由裁量空间需要进行细化、量化的,应当依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制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和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和执法需要,规范各种执法文书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相对人填写相关申请书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提供下载格式文本服务并且在其办事大厅提供纸质格式文本。

第十三条 规章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或者协助执法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规章实施前,做好部门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对规章中的管理职责、执法标准等有争议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提请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实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向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规章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法治广州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等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准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市的实施准备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