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意见的公告
2024-07-10 11:19
来源:本网
原文链接: http://cg.gz.gov.cn/hdjlpt/yjzj/answer/36961
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9日,通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司法局官网就《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意见13条,现将意见予以公开。
序号 | 章条 编号 | 意见内容 | 渠道 |
1 | 第二条 |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的表述 建议:增加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废弃物、拆除废弃物、装饰装修废弃物5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理由: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 政务邮箱 |
2 | 第六条 | 关于“第六条申办处置证”的表述 建议:恢复原条例中“第十二条消纳许可材料”内容,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且需明确消纳许可材料。 理由:消纳、利用环节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需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场出发,提高对经营单位的资质、规模等产生要求,选择优质经营单位。因此,不管采用何种招投标方式,为提高消纳管理效率和整体水平,都不应该取消纳许可证的办理。 | 政务邮箱 |
3 | 第七条 | 关于“第七条排放许可材料”的表述 建议:增加处置方案备案作为排放许可材料之一,明确“(五)建筑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处置方案”。 理由:便于有效管理,落实分类责任要求。 | 政务邮箱 |
4 | 第十七条 | 关于“第十七条排放环节义务”的表述 建议:“(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修改为“(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 政务邮箱 |
5 | 第二十条 | 关于“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和临时堆放场所”的表述 (一)建议:增加“所有装饰装修废弃物均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场所”。 理由:即明确了装饰装修废弃物必须资源化利用,不得采取直接填埋消纳。 (二)建议:增加装饰装修废弃物实行信息管理平台预约登记,定时收运至综合利用场的收运处闭环管理制度。不具备定时收运条件的,可设置装饰装修废弃物收集点确临时贮存,定期清运。(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 政务邮箱 |
6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和临时堆放场所】 意见:文中只提到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没有体现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在罚条中也没有关于管理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责任的惩罚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确立的管理责任人就形同虚设了。 建议:明确管理责任人需与至少一家正规的装修垃圾运输单位、一家正规的装修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作为所辖区域装修垃圾运输及处置服务商。业主可选择管理责任人委托的装修垃圾运输及处置服务商作业,在不选择这些服务商的情况下,需向管理责任人提供正规运输单位、正规处置单位提供的服务发票,方能退回装修押金。 | 政务邮箱 |
7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作业服务单位产生方式】 意见:对于招投标环节应设立基本的指导原则 建议:该条款修改如下: 装饰装修废弃物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招投标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的彻底化、规模化和高值化原则制定,招投标的具体活动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废弃物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 | 政务邮箱 |
8 | 第二十二条 | 关于“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的表述 (一)建议:“排放人应当按照指引将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场所。”修改为“排放人应当按照指引将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场所及综合处置场所”。 (二)建议:增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预约采取直收直运、拼车运输等方式直接集中清运,不具备直接集中收运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 鼓励作业服务单位在装饰装修废弃物产生地投放智能收集设施”。 | 政务邮箱 |
9 | 第二十九条 | 关于“第二十九条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产生方式”的表述 建议:修改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经营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招投标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理由: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企业直接投资等方式,只有一小部分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符合条件的项目才会选择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委规章,2024年施行),两个文件适用的只是一小部分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原文限定特许经营作为唯一的服务单位选取方式,不利于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更不利于多种服务方式择优比选。为了提高科学处置水平和循环利用率,维护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建议在投产规模、设备功能、再生产品用途、产业多元化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通过标准统一和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择优选取服务单位。 | 政务邮箱 |
10 | 第三十三条 | 关于“第三十三条优惠政策”的表述 建议:补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应以高质高值资源化为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 理由:避免行业均为低端破碎筛分简易处理。 | 政务邮箱 |
11 | 第三十五条 | 关于“第三十五条产品应用”的表述 (一)建议:“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议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修改为“高等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二)建议:修改为“本市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强制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和目录,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本市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分级认定管理制度,分为通过认定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方可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在满足质量要求前提下,原则上优先使用高等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分级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分级类型”。 | 政务邮箱 |
12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产品应用】 意见:整个条款成立的前提是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如果没有产品认定,后面提到的所有的优先政策、强制使用政策均无法付诸实施。 建议:该条款修改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分级认定管理制度,通过认定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方可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在满足质量要求前提下,原则上优先使用高等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并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 | 政务邮箱 |
13 | 无 | 希望此条例能解决在建工程回填时,跨市甚至跨省公路或水路运输所用的运输工具。如跨市运输用广州市现行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知能否行得通。 | 政务邮箱 |
广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