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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意见的公告

2024-03-06 13: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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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s://sfj.gz.gov.cn/ztlm/xzlf/gzyjzj/content/post_9491045.html

  2024年2月7日至2月28日,《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网站留言、邮件等渠道共收到6个方面的意见,现将意见予以公开。

序号

反馈意见建议

建议来源

1

建议在本次立法中,明确广州市支持开展车内无驾驶人/安全员的商业化活动。具备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在获得远程载客资质后,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活动,加快高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模式验证,给广州自动驾驶企业和行业以信心,同时为未来高级别自动驾驶真正实现合规运营提供有利经验,也让市民能在此过程中,逐步体验和接纳自动驾驶,为未来真正实现城市级规模化道路混行奠定基础。

网站留言、邮件

2

城市全域开放目前是大势所趋,也是各城市未来路网开放的最终形态,更是自动驾驶车辆规模化落地的重要保障,建议立法中支持广州全市全域开放(含高快速路),完善跨区商业化运营政策和管理机制。目前企业仅能在所在辖区内申请自动驾驶商业运营资质,限制了行业的规模化发展,不利于打通自动驾驶网约车真实场景,建议本次立法可以明确允许企业开展跨区运营,让自动驾驶车辆配合路网开放节奏,实现真正的全域商业化运营。

在商业化运营区域开放模式方面,建议通过政府限时负面清单与企业报备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一是政府定期公布或调整限时禁用路段;二是企业根据政府限时负面清单,在申报商业化资质时,并附上运营区域范围和路网图。如有运营道路调整,可额外报备。

在商业化运营区域范围方面,建议优先打通核心区域,如优先全域开放黄埔区和花都区等先行试验区,对应连片打通天河、番禺、南沙、海珠等城区道路,优先满足自动驾驶车辆在主要区域和道路实现连片运营,最终实现全城全域开放,避免跨区测试运营受衔接路段限制,扩大测试和运营范围,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实现城市级规模化落地。

网站留言、邮件

3

目前广州在资质申请流程上十分繁琐,道路测试分级分类导致企业资质申请时间和成本较高。建议在本次立法中提出,允许异地互认、对具备广州测试经验的企业开放资质申请绿色通道。具体来说:一是对已在广州开展过测试示范(如3年以上)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可降低企业车辆准入时的里程积累、流程环节等门槛;二是支持异地互认,包括互认异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以及互认异地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应用资质互认。如“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简化流程和项目,在本市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

网站留言、邮件

4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迭代加快,自动驾驶无人化不仅朝着车内无人发展,未来也将朝着远程少人发展。目前广州明确最多可以按1:3进行远程控制,即1位远程安全员最多可同时监管3台自动驾驶车辆。在《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提到,在达到一定里程要求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后,允许“1名远程驾驶人监控多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率先在全国推行远程驾驶人“1:N”。希望广州立法进一步开放明确逐步减少远程驾驶员,从目前的1:3进化到“1:N”,甚至“Y:N”,给予自动驾驶更多的发展可能性,激发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相信这也将作为广州立法领先全国的重要创新点。

网站留言、邮件

5

参考深圳经验,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条款明确规定支持行政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商业化试点等创新试点,据此深圳坪山区、宝安区、南山区分别出台了支持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试点政策,并已实施(或计划实施)全域开放。建议本次立法条款明确鼓励下辖各行政区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综合条件,率先开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创新举措,先行先试,避免不同行政区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程度和进程产生明显差距和短板。建议本次立法明确规定授权各行政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运营、全域开放、流程简化、政府补贴等创新事项范畴,权力下放,为各行政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促进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网站留言、邮件

6

建议参考国家工信部、交通部、公安部、住建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事故责任:“非自动驾驶状态下,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自动驾驶状态下,使用主体先行承担,可以依法追偿”。关于事故处置“自动驾驶状态下,财产损失或轻微人伤,走简易程序;重大伤亡,交管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网站留言、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