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意见来源 |
1 | 一、《征求意见》第七条【部门职责】第一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规划管理工作外,更应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和查处等职能,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征求意见》弱化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导致监管工作错位失效。建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监管、规划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内为修改内容) | 邮件意见 |
2 | 二、《征求意见》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第二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相关实施主体应该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立法原则,保持一致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无权审核。建议《征求意见》相关条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保持一致,明确相关事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
3 | 三、《征求意见》第七条【部门职责】第三款、征求意见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第五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明确需要审批,对上述之外的修缮行为无审批要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立法原意不符,且不符合目前简化审批,便民利民活化历史建筑利用的要求。建议《征求意见》相关条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保持一致,删除征求意见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第五款。 |
4 | 四、《征求意见》第四十三四条【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监管】,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实施主体应该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 | 五、《征求意见》第七十七条【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历史建筑违规修缮的法律责任】,按照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保护责任,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地维护、修缮、使用、利用,故第七十七条情形与第八十三条情形重复,建议优化整合。 |
6 | 1.建议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保护利用”的表述,明确统筹牵头的政府部门,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具体如下: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保护利用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 邮件意见 |
7 | 2.建议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第二段表述与第一段技术指导的单位职责相对应,具体如下: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其中,修缮设计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施工方案由区住建部门指导依法进行审核,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批准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意见。” |
8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范等,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内,具体涉及的各类型发展项目的流程、配套政策和编审监督等环节内容应当明确细化,对于行政职能部门和负责主体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型发展项目当中的行使权限和法定责任也作出明确细化,而对历史文化要素的保育、改造和重建等所涉及的资金技术各项开支投入和发展模式全过程都应明确细化法定机制的公共监督、第三方审计和独立监察等环节内容,同时深化在名城保护发展范畴内关联本地生产生活、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养老和社区更生等本地民生福祉上的具体助推举措。 | 邮件意见 |
9 |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机制不能仅靠政府监督监管和法规条例的约束,必须给予项目开发者一定的政策鼓励,如开发面积奖励、资金支持等。这样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的保护机制,正面引导开发者主动申报、主动保护、主动运营,更好地鼓励开发者保留和再利用历史建筑,给民众留下更多的文化遗产,丰富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如果仅仅是约束,没有奖励,许多开发者在决策过程中将会为了平衡收益率舍弃可能存在的历史建筑,一旦拆除,损失则无法挽回,用鼓励机制防患于未然,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 网站留言 |
10 | 应增加与《广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工作指引》相对应的条款“(六)多措并举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合理保护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遗产多功能使用,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引入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以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履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将历史文化遗产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可全部不计入容积率。 按照《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0〕3号)《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与补助办法》(穗建规字〔2019〕15号)对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物适当增加使用面积,依法修缮的可申领补助。” 现在条例没有提及上述“面积奖励”“免计容”等鼓励条款,这将严重打击历史建筑权益人的保护积极性,会让本已取得良好势头的广州名城保护工作再次陷于被动无力处境!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不能开历史倒车!!! | 网站留言 |
11 |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是需要一些奖励机制作为驱动力。譬如计容面积减免,能让企业在保护历史建筑同时也不影响企业项目规划获取收益,企业可用获得的收益反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以及活化利用,并且更好的推广历史建筑文化。这样可以既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减轻企业不少负担。 | 网站留言 |
12 | 应增加与《广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工作指引》相对应的条款“(六)多措并举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合理保护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遗产多功能使用,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引入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以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履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将历史文化遗产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可全部不计入容积率。 按照《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0〕3号)《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与补助办法》(穗建规字〔2019〕15号)对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物适当增加使用面积,依法修缮的可申领补助。” 现在条例没有提及上述“面积奖励”“免计容”等鼓励条款,这将严重打击历史建筑权益人的保护积极性,会让本已取得良好势头的广州名城保护工作再次陷于被动无力处境!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不能开历史倒车!!! | 网站留言 |
13 | 请问“面向2049的广州——广州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普通市民也有机会参与,并发表意见吗? | 网站留言 |
14 | 1、关于重点保护对象:增加太多重点保护对象,跟全市保护体系的保护对象无太大差别,反而突出不出重点。后面条款也没看到对重点保护对象的具体措施条例。 2、关于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条款太少,站在2023年新的历史阶段,需要思考广州名城需要发动哪些公众力量共同守护广州?而不只是官方力量和官方委托的技术单位和研究机构。广州名城是2000多万市民、国企、社会企业、村民、居民、学生、游客共享的名城。 3、关于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保护措施落笔较多,但对于其他更有意义的保护对象,如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水系等成片区域,涉及成千上万的传统建筑,反而没有新的措施和亮点条款。 4、关于违法成本:违法建设成本过低,也许是缺少省、国家相关法规的支持,但目前条款对位违法建设、破坏性建设的违法成本很低,如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擅自大拆大建的破坏行为。 5、关于保护补助/补偿政策:条款增加了不少有关名城保护的补助、补偿、支持等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些条款的内在逻辑、落地路径是否可行,需要商榷。在当前经济下滑、财政紧张情况下,公共财政是否有资金确实支持?不如结合广州市、各区政府的真实计划和财力、广州现有成功案例经验,制定两三条切实可行、可运作的名城保护资金补助、支持措施政策。 6、其他:《广州名城条例》修订稿增加了当前市、省、国家的很多新理念、新规定、新方针等,但还是需要站在更高点思考广州2000年历史、站在2035年看广州未来,名城条例需要强调下广州名城的灵魂、核心、重点保护对象、重点提升领域、政府和国企参与的领域、放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护利用的机制等,而不是简单增加或修改条款。 | 网站留言 |
15 | 1.建议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保护利用”的表述,明确统筹牵头的政府部门,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具体如下: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保护利用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 网站留言 |
16 | 2.建议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第二段表述与第一段技术指导的单位职责相对应,具体如下: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其中,修缮设计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施工方案由区住建部门指导依法进行审核,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批准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意见。” |
17 | 建议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保障历史建筑结构使用安全,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网站留言 |
18 | 建议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图则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方案应由区规划部门或区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19 | 建议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建议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书面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和经审定的复建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核实。 |
21 | 建议第八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