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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结果反馈的通告

2022-11-18 16:17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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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jyj.gz.gov.cn/hd/dczj/gzcyqksm/content/post_8673192.html  

  市教育局拟定了《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程序要求,市教育局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12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共收到34条意见。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序号

公众代表

具体意见

处理意见

1.

李*

第十八条规定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鉴定方法,建议在各区的连锁培训机构鉴定是否向任一受理审批的区教育局提交,还是可以向市教育局交审批。

采纳。

2.

广州市越秀区麦***琴行

第三十条:不同意先培训后收费,机构也要保障老师们的劳动收获,万一上完课家长不付款,机构去哪里寻求帮助?

采纳。

3.

李*

第三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比例与时限,建议家长签订合同再申请退费,是否可以按《合同法》执行相应收取违约费用。

采纳。

4.

李*

第四条和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建议职责重于管理,管理可否两手抓,一手监管,一手帮助,协助机构解决困难可否列入职责之一。

部分采纳。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中应当管理与服务并重,但是协助机构解决困难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行政机构可以采取相应举措,但是不具有刚性,不适合写在立法中。

5.

广州市越秀区麦***琴行

第十一条:(二)筹设情况报告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解释说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明确规定,本着地方性法规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准则,《条例》中不做重复。

6.

李*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培训机构的非学科种类繁多,除已列明的非学科种类外,建议增加其他非学科的审批程序。

解释说明。本条第一款已经解决了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7.

广州市越秀区麦***琴行

第二十八条:除了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因素,还有师资的专业水平,如大专、本科、硕士和教学经验去制定收费标准。建议音乐类培训:一对一课程:大专毕业的100左右/节,本科150-250/节,硕士以上或教学经验10年以上的300-400/节;小组课:100-200/节。

解释说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音乐类培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暂无依据。

8.

广州市越秀区麦***琴行

第三十二条: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能否根据培训项目盈利和规模大小去设几个档次?如,15人以上一个班的,每周15个班以上,占地500方的,30万以上;10人一班,每周10个班左右,300方的20万,5人内一个班,每周10个班内,200方左右的8-10万。

解释说明。关于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是参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规定的。

9.

李*

第五十三条明确了违反相关培训活动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议列明的行为有严重程度区分,行为严重程度不同自然法律责任不同,但并未细化区分。第十八类行为,因疫情要求收集学员应急数据包,有被家长怀疑泄露培训对象信息,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可否增加判断前提。

解释说明。法律责任部分,按照一般的立法技术要求,关于法律责任的一个条文中会设多种严重程度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实践中,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照比例原则在法的范围内选择适用最适当的法律责任形式。

10.

薛*之

《中小学生减负措施》(教基〔2018〕26号)第14条明确规定,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的规定和相应法律责任。

解释说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教基〔2018〕26号)已有相关规定,为避免挂一漏万,不在本《条例》重复规定。

11.

薛*之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建议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进行培训的机构……”。

不予采纳。法律规定中的参照执行与适用是有区别的,“双减意见”中明确规定“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不宜在本《条例》中做这样的修改。

12.

roy84***531@qq.com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与定价管理、退费比例与时限,在收退费管理方面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目前合同范本条款仅约束培训机构。非学科培训机构大部分为盈利性质,在合同规定上,建议适当增加乙方(服务购买方)约束条款,保障机构经营中权益。

解释说明。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培训合同内容进行规定。因为依照“双减意见”的规定,培训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范本,而且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内容本身也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13.

roy84***531@qq.com

第五十三条明确了违反相关培训活动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培训活动的法律责任方面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建议:如经主管部门判定,机构培训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判断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中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

解释说明。合同法律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属于依法确认的免责情形,所以此意见无法在《条例》中体现。

14.

13372***65@qq.com

2022-10-28发布的《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培训机构面积200平方米作为最低设置标准,80%的机构都不达标。请考虑行业发展。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15.

44452***8@qq.com

《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场地要求是否应该按照同一时间内上课人数,机构学生总人数,教师人数等等比例确定机构规模?按规模大小分档次设置标准。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16.

海*

关于2022-10-28发布的《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要求场地要200平方米。器乐类培训主要教学模式为一对一授课,希望各位领导可以根据实际,要求场地大小。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17.

Eva

关于培训中心面积规定问题建议是否可以放宽对机构面积(200方)硬件要求,不要一刀切,让更多机构有机会靠拢整改。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18.

欧***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场地对“一对一教学”可否减少平方数要求。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19.

42912***7@qq.com

《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将培训机构面积200平方作为最低设置标准不合理,希望能出台更细致、更合理的方案。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0.

14624***56@qq.com

场地面积要求达到200平方及以上以及实缴资金要求负担太大,希望政策能考虑到小培训机构。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1.

13324***64@qq.com

《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培训机构面积200平方米要求太高,希望能考虑疫情下的培训机构实际情况。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2.

92959***0@qq.com

校外艺培机构200平方米面积成本大,希望考虑一下教培行业发展。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3.

32003***7@qq.com

校外艺术培训机构200平方米面积成本高,希望考虑一下教培行业发展。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4.

30400***8@qq.com

校外艺培机构场地面积200平方米成本太大,望考虑一下教培行业发展。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5.

79835***8@qq.com

纯乐器培训不需要200平以上,这样会导致学费更贵,增加家庭负担,与国家双减政策的初衷有所背离。押金10万压力大,希望领导们不要一刀切。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6.

11592***90@qq.com

非学科百分之九十达不到90平方米,请关心我们的就业问题。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7.

**鹏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场地面积200方以上,押金10万,对小型艺术机构压力太大。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8.

acae***@163.com

《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培训机构面积200平方作为最低设置标准,对于众多非学科培训机构来讲实在无法实现,望领导们理解和支持正规小培训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29.

11937***60@qq.com

关于省厅发布的艺术类设置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以上,据行业情况,70%的机构都不满足200平方,要求更换场地会造成资金隐患和招新生等问题。

该意见是对省文件的建议,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0.

steph***324@qq.com

要求场地面积200平方以上、押金10万压力大。针对艺术培训机构限制押金,限制场地大小,限制设备过于严格。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1.

steph***324@qq.com

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2.

dawen***225@qq.com

在面积要求方面,是否按“单个学员”的占地面积多少进行分配比较合理。希望能尽可能地合理分配和要求。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3.

97760***4@qq.com

200平方米对一对一上课的中小型机构很难应对,恳请取消200平方米这个面积要求。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4.

冯先生

关于场地面积,建议不限制培训机构面积或降低面积要求。

已转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特此通告。


                                                                                                                                                                                                     广州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