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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是2024年度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南沙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南沙区人民政府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同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众代表座谈会。2024年2月2日,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南沙区企业、行业、基层工作人员等共13名相关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公众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专家论证会。2024年1月25日,南沙区人民政府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书面论证,听取了专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5月11日市司法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的专家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4月24日至4月30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市政协、市律协、市残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起草阶段,南沙区人民政府已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吸纳,并就公开收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在其网站进行了反馈;在审核阶段,市司法局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可归纳为以下方面,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增加《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作为本决定的设立和实施依据。
处理情况:采纳。已增加相关规定。
(二)建议市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除涉及省级垂直信息系统和业务对接的协调外,还应主动为南沙区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确保其能够尽快熟悉并高效运用新职权。
处理情况:采纳。已增加相关规定。
(三)增加“南沙区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能接得住,在行使过程中合法合规”的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已增加相关规定。
(四)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屠宰场的设置审批权由市政府行使,是属于市政府的职权事项,仅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实施,基于合理行政原则,市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应越过区政府直接调整区部门承接。建议区级承接单位修改为“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处理情况:采纳。已修改。
(五)有些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之前已经调整由南沙自贸区管委会行使,为了做好和本次调整的衔接,建议在决定中增加“本决定中下放或委托南沙区政府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在本决定之前已下放或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从其规定。”类似表述进行说明。
处理情况:采纳。已增加相关规定。
(六)建议将立法项目的标题修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本决定中的市级行政职权的承接主体并非全是南沙区人民政府,绝大多数为市级相关部门直接调整由南沙区相关职能部门。
(七)建议增加“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实施事项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实施事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处理情况:不采纳。关于“委托”,委托主体与被委托主体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明确的规定,后续对委托实施事项,委托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本决定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