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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4-03-18 17: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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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组织召开相对人代表座谈会。2021年11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广州市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相对人意见。

  (二)组织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2021年11月26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气瓶生产、充装、检验单位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企业意见。2023年8月11日市司法局组织到白云区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了解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企业对气瓶充装、检验安全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22年1月18日、2023年5月25日和11月23,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3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们对《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就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信息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设备维护更新的要求、液化石油气瓶配送规定、车用气瓶特别规定等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等重点问题展开研究论证。

  (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7月10日至8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将《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1.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为气瓶安全监管部门,与《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气瓶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气瓶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本《规定》结合广州实际情况,细化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符合《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2.建议明确第七条“广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主体。

  采纳情况:采纳。

  3.建议第十一条“粘贴产品合格标签”改为“粘贴或以其他技术手段标示产品合格标签”。

  采纳情况:采纳。

  4.建议第十三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改为“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采纳情况:采纳。

  5.关于第十五条设备安全评估的条款。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具有排查他性,要考虑公平竞争审查,区分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

  采纳情况:采纳。

  6.建议第二十四条删除加重处罚的内容,保留分类监管的内容。

  采纳情况:采纳。

  7.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义务,采用加强维护保养、应急演练等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采纳情况:采纳。

  8.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要根据合法合理性进行调整,一是上位法没有依据的不能再设立;二是引用法律法规的条款,直接将法规名称;三是部分条款是否合理,如检验单位未报告重大情况的条款,上位法有罚则;四是罚则的表述要统一,逾期未改、并处罚款等。

  采纳情况: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