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4-02-08 17:14
来源:本网
修订《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是我市2023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3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市发展改革委就《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行政立法专栏同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二)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2023年5月9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邀请11名公众代表以及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越秀区发展改革局、南沙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参加,听取公众代表意见。
(三)召开专家论证会。2023年5月18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就《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9月21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的专家就《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送审稿)》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四)书面征求意见。2023年7月20日至7月28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市政协、市政府参事室、市律协、市残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归纳意见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1 |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增加.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理由: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中明确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作为个人诚信记录的主要对象之一;二是加强对于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有助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贯彻落实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自律。 | 采纳 | |
2. | 建议: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及时……”调整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及时……”。 理由:规范表述。 | 采纳 | |
3. | 建议: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理由:需要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把关。 | 采纳 | |
4. | 建议:第四条在条末增加“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理由:参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修改。 | 采纳 | |
5. | 建议:第八条修改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加强与国家、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市直部门、各区相关信息系统、平台的联通对接,满足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需求。 理由:推动数据互联互通,满足更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需求。 | 采纳 | |
6. | 建议:第三十九条明确“未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相关情形的”的具体含义。 理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但本条中是否适用、能否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定义,仍需斟酌。" | 解释说明 | 此类情形直接依据上位法进行处理即可。 |
7. | 建议:对第十二条“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具体内容予以列出 理由:1.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趋势,针对港澳居民是否统一使用护照或港澳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匹配标识,有要进行明确,避免出现公共信用信息真空区域;2.在广州工作生活的现役军人,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文化活动,有必要对用何证件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作出相应规定。 | 解释说明 | 本条引用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条款。国家认可的法定证件均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
8. | 建议:将第十六条“一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理由:设定时间太短,容易产生工作冲突。 | 解释说明 | 本条信息的报送为系统自动传输,一般情况下,可实现实时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