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2023-05-08 15:06
来源:本网
修改《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是广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为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效果,提升立法质量,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7日,市公安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关于《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的渠道收到公众意见8条,采纳7条,不采纳1条。详见下表: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及管理专业机构,尽快更换旧的门牌。 | 采纳 |
2 | 建议门牌要装在显眼地方,不然现在粤居码申报时,无法扫到门牌二维码。 | 采纳 |
3 | 建议加快门牌制作,市政府要做好资金保障,有些门牌1年都没来装。 | 采纳 |
4 | 建议政府部门装门牌要在显眼容易扫码的地方,不然扫门牌二维码时扫不到。 | 采纳 |
5 | 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尽快更换旧的门牌。 | 采纳 |
6 | 政府加大门牌资金投入及管理专业机构,尽快更换旧的门牌。 | 采纳 |
7 | 市民对门楼号牌应用和作用是不清楚的,只认房产证上的地址和习惯俗成的地址,这里往往就会描述不一致了。建议第十九条要求各部门使用门楼号牌外,还要补充,由市政府牵头,对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开放门牌地址系统信息库,地址信息共享共用,实现门牌地址登记信息标准统一。 | 采纳 |
8 | 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同意,可自费加急制作门牌,不用等政府给钱。 | 不采纳。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门(楼)牌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113号)有关规定,已明确自2013年5月1日起取消门(楼)牌费。 |
二、修改《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31日,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关于《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的渠道收到公众意见1条,已采纳。详见下表: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建议《征求意见稿》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在实施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采纳 |
三、修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一)征求相关行业意见。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向越秀集团、龙湖地产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原、链家等房地产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征询修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期间通过网站渠道共收集意见1条,已采纳。详见下表: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建议删除《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理由:1.根据《民法典》第276条和第937条的规定,可知“建筑区划”和“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专有名词。依照《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市级政府规章不具有法律解释权。2.《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修订稿,试图将“建筑区划”和“物业服务区域”进行捆绑或者关联,这是没有法律支撑的。3.如果保留《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则会导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相冲突,进而造成市政府规章解释或者变通了法律规定,超越市级政府的权限。 | 采纳,已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车位、车库作出规定,但上位法均未对“建筑区划”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业主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区划”的具体范围理解不一,结合多年来广州市车位销售管理的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对“建设区划”划定从实务性操作上作出指引性的表述,旨在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出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