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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制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今年4月列入《广州市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年内审议机动项目(现已调整为制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医保局、市司法局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4日,市医保局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专家论证会。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13日发函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关于‘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条款’法律问题”进行书面论证。2022年5月6日,市医保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听取了专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公众代表座谈会。2022年5月13日,市医保局组织召开了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30名代表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归纳为以下方面,处理情况如下:
1.专家建议:不宜将省医保局文件作为制定具体条款的直接依据。但若《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授权部门制定细则时,可以作为参考。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对容易发生改革变化的复杂具体事项作出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指引性规定。
2.专家及公众建议:用人单位补缴职工医保费后,应当补划医保个人账户。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参保或不按时缴费而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均可按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适用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计入资金。
3.公众建议:将非本市户籍幼儿等人群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4.公众建议:允许外地户籍人员在广州延缴。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参保人员符合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延缴条件的,可以在本市办理延缴,不受户籍限制。
5.公众建议:允许原有按月延缴人员可以按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提前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公众建议:如减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或者应对此予以补偿,保障好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处理情况:采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须按照省的规定执行,同时,我市正在按照国家、省的文件精神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相关文件将与规章同步实施。
7.公众建议:参保单位补缴后,应当自补缴当月享受待遇。
处理情况:采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从应当按照规定参保的次月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可以补付参保职工。
8.公众建议:去掉“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域限制。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规章中将“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修改为“本市累计缴费年限”。关于医保缴费年限及在本统筹地区缴费年限的区域限制,我市均须执行省的文件规定。后续调整政策时,我市将积极向省反映相关建议。
9.公众建议:对一次性缴纳的延缴人员设置门槛,避免造成对按时足额缴纳人群不公平。
处理情况:解释说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按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具体执行省的文件规定。
10.公众建议: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周期,按季度缴费。
处理情况:解释说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自行按月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要求,也可以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