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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是202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同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二)专家论证会。2022年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听取了专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22年2月15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的专家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中涉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公众代表座谈会。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律师代表等相关公众代表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社会公众代表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归纳为以下方面,采纳情况如下:
1.建议《收回事项清单》中“处理决定”与“原调整情况”的位置进行对换,能增强整个条文排布的体系性。
采纳情况:采纳,已做相应的修改。
2.建议《收回事项清单》中按如下顺序并改为: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原下放情况-收回决定-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备注。
采纳情况:采纳,已做相应的修改。
3.《收回事项清单详表》引用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先写合法性依据,后写合理性依据;合法性依据部分,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低顺序来写。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出引用的条、款、项及其具体内容,施行时间。
采纳情况:采纳,已做相应的修改。
4.《收回事项清单详表》中详细列出了将每一项行政权力收回市级行使的理由和备注,其中一些“备注”是将本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事项名称与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相应事项的名称作对照。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线上”和“线下”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范,同一项行政权力的名称,只能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并建议市府办会同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建立与各个职能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动态清理和比对机制,依照设立和变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随时进行比对和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线上”“线下”的误差。
采纳情况:采纳,清单中事项名称已经与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一一核对。
5.建议首段调整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本市行政权力实施情况和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收回35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段第四行“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建议调整为“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
采纳情况:采纳,已做相应的修改。
6.根据《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十条规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建议收回权限要符合既定法律法规规定。其次,不能搞“一刀切”,南沙是新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时期,应该是加强监管,鼎力支持其自主性积极性灵活性,鼓励创新和发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采纳情况:采纳,经过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专家基本一致认为为了支持南沙区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不建议收回。综合考虑,此次收回权力事项的决定暂不收回涉及南沙新区事项。
7.建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事项不收回市级实施,各区编制和调整控规的需求量较大,而且基本配有所需人员和机构,如收回市级实施,市级可能没有足够人员和精力承担,进而影响审批效率,对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控规权限的下放极大促进了各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贸然收回可能不利于推动国家级重要发展战略平台建设,不利于区重点产业片区开发建设及重大项目落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布局。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区在承接后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为保障我市城市发展建设的整体性、科学性,但考虑到各区发展需要,妥善解决问题,也参考了各区意见拟将控规事项部分收回市级实施,将部分权限继续保留由区实施,区仍然由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力,仅多了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流程,目前我市行政审批效率在不断的提高,同时要求市直部门后续加强对各区控规权限的培训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保证相关事项规范有序运行,不会对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造成影响。
8.建议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草案)》中的“收回”改为“调整”。
采纳情况:不采纳。“收回”委托的提法并无不妥,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件均有相关表述。例: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1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地市实施,收回2项委托实施事项的部分权限”。
9.建议《收回事项清单》“决定”栏中有“不再委托”“不再调整”“不再下放”等词,建议统一改为“不再由”。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再委托”“不再调整”“不再下放”等词是根据之前的政府令的调整方式来确定的,如果统一修改为“不再由”就体现不出市级权力事项之前是通过何种方式调整由区级行使。
10.建议重新确定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收回的理由,认为部分合理性解释缺乏说服力,如以“经费不足”“此类业务不多”“收回权力由市政府部门行使成本较低”“没有林地”“没有海域”等合理性理由,均缺乏充分的说服力。
采纳情况:不采纳,前期前往各区实地调研,了解权力事项运行情况,上述理由均为区反映,认为此类事项收回市实施更为合理。我市共11个行政区,各区情况差别大,承接能力亦不同,为了下放(委托)至区里的权力事项,区里接得住,接得好,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本次收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充分考虑各区事项承接运行情况,绝大多数专家认为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精准收回,符合广州实际。
11.建议权力事项的收回应当根据之前下放(委托)的决定来收回,不应有的区收回,有的区不收回,不应当在不同的区有不同做法,这种做法在立法权限上没有依据,预测实施后果则面临一个城市内法制不统一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采纳,采纳绝大多数专家意见,我市共11个行政区,各区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各区之间区情历史不同,经济发展侧重点各不相同,应当实事求是,收回不宜“一刀切”,只收回部分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