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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1-11-22 15:33
来源: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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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广州市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20年12月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邀请来自越秀集团、保利集团、裕丰地产等与房屋交易活动关系密切的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共15位代表,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1年1月11日至2月12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以及市司法局行政立法专栏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21年5月13日、8月1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行业的专家就《办法》修订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四)书面征求立法基层联系点、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7月,市司法局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工商联、新塘镇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荔湾区蟠虬社区等4个立法基层联系点、市房地产协会、市律协等单位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起草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吸纳,并就公开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在其网站进行了公开。在审核阶段,市司法局收到的公众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具体意见

处理情况

备注

1. 

建议删除关于银行保函的条款。

理由:从法律法规实施的角度看,“信用记录良好”是一个极富弹性的规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另外,无法保证在银行出具现金保函的情况下,专用账户留存的工程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不被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职责不明确。

采纳

删除该条款。

2. 

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

理由:该规定相当于通过规章为开户银行设定义务,与《立法法》规定不相符。《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尽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但这只是规定某一方面。因而,该条欠缺上位法依据。

采纳

删除该条款。

3.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四款“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修改为“不得以附加装修款、捆绑车位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4. 

关于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事项的修改意见:

(1)建议第(二)项“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修改为“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售数量和位置、买受人条件和销售时间、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

理由:存在部分出售、部分出租的情形。以往有十几年陆续出售、价格不定的情况。

(2)建议第(四)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修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示范文本”。

理由:应该公示采用的“合同及其附件的示范文本”而非真实的“合同”。

(3)建议第(五)项中“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修改为“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社会停车场”前增加“充电桩”。

理由:1.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范围更广。2.新能源车的鼓励政策应有体现,也是实际需要。

(4)建议第(九)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受到的环境影响情况”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本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200米内可能对本项目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设施”。

(5)建议增加一款公示内容:本项目开发商及参股比例前三位的股东或合伙企业的房屋交易信用评级信息。

理由:提高信用评级的实效。

部分采纳

第(1)点建议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在租售车位前公示的租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2)建议采用原表述更为准确,即公示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是格式合同版本。

第(3)建议涉及的表述与广州市有关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表述保持一致。

采纳第(4)点意见,完善有关表述。

第(5)点建议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公众可通过有关系统予以查询。

5. 

建议增加有关合同解除时限的条款。在征求意见稿“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除的,双方可以共同申请解除商品房的锁定”后增加“共同申请提交时间不得晚于任何一方获知双方或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情形后的三个日历月或网签后一个日历年”。

理由:1.遏止部分房地产从业人员借网签锁定房源,哄抬房价或囤房待涨后再解除合同,另行高价销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释说明

解除合同属民事行为,不宜通过行政规章规定交易双方解除期限。

6. 

建议将第十八条“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修改为“解除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理由: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具备一般账户的正常结算功能,此前的工程款结算、材料采购等用款过程中已经多次形成支付记录,如出现合同解除退款等情况,要原路退回款项时会出现较多麻烦。此处是否必须注销,企业有无保留改账户作为一般账户继续使用的权利。如有,建议改为解除监管即可。

解释说明

实务中,商业银行对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银行凭行政主管部门销户通知,注销该账户,即账户不再存在;二是银行凭行政主管部门销户通知,银行内部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标注,但账户继续存在,可做为一般账户继续使用。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商业银行均称为“注销”,采用何种方式由设立账户的企业自主决定。

7. 

建议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或程序。

理由:提高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减少法规、规章外的人为操作空间。

解释说明

有关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适用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章不必重复规定。

8.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按照本区域房屋套数预留相应车位、车库后,多出的车位、车库可以向本小区业主进行第二轮出售,仍然剩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修改为“按照本区域房屋套数预留相应车位、车库后,多出的车位、车库可以向本小区业主进行第二轮出售,每户业主最多可购买两个车位、车库。仍然剩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理由:避免业主以外的人购买并囤积车位后,导致二手房业主无法购买车位也无法以合理价格租赁车位。

解释说明

该条款已删除。

9.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补充条款限制可以整体转让剩余未出售车位、车库的开发商(企业)类别:结业或破产。

理由:避免出现囤积居奇的情形。

解释说明

该条款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