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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1-02-08 10: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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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电梯企业座谈会。2019年5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电梯制造和维保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

      (二)电梯使用管理人座谈会。2019年6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电梯使用管理人座谈会,听取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意见。

      (三)专家论证会。2019年8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高校、协会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就重点问题进行论证。2020年9月16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高校、企业等相关专家,就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四)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2日,就《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挂网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市司法局还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送审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广州法学会以及市参事室的意见,充分开展立法协商。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市司法局审核阶段,收到的公众(含专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归纳意见: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不应当作为立法依据。

        2.电梯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3.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的主要参与人,应当参与商议电梯使用、更新、改造等事项。

        4.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

        5.居民住宅电梯机房中未配备空调、未覆盖移动通信网络、未安装监控视频的,应当在前述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安全评估中同步增设空调、覆盖移动通信网络和监控视频。

        6.监督部门应将电梯使用或管理单位指派特定人员是否参与电梯管理培训并考试获得管理证书列为考核项目。

        7.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检验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均多次出现,建议统一表述为“检验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删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作为立法依据的内容。

       2.采纳第2点意见,明确电梯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3.采纳第3点意见,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专家、社区法律顾问、电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商议解决电梯使用、更新、改造、应急救援等事务。

       4.采纳第4点意见,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

       5.不采纳第5点意见,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鉴于上位法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无权增设覆盖移动通信网络和监控视频等义务。

       6.不采纳第6点意见,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鉴于上位法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无权增设相关义务。

       7.不采纳第7点意见,《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政府规章不能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措施。

       8.采纳第8点意见,统一表述为“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