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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市政府规章2020年度制定计划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精简文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专家论证会。2020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邀请了市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对我市行政权力事项精简文稿进行书面论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就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8月6日市司法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的专家就《草案》中涉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和市林业园林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归纳为以下方面,采纳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合法性问题。
意见情况:有3位专家认为不宜将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实施;1位专家认为《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构成合法性障碍,行政处罚事项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符合法理精神且被司法实践予以认可(2017年最高院行申2289号判决书认为:“行政权力可以委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专业性方面的特殊要求,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一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乃至私人组织具体实施”)。近年来,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委托是各地的普遍做法,省多次委托行政处罚到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将133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实施,占委托事项总数的42.4%,其中省司法厅将27项行政处罚委托市司法局实施。
处理意见:本次精简参照省的做法,将市级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区级行政机关行使。
(二)关于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县”的表述,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区”的问题。
意见情况:4位专家认为“县”不包括“区”,其中1位专家指出:“县是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上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域,跟市享有同样的权限。区属于市的一部分,区级政府非独立的行政区域,与县级政府享受的权限不同,实务中较为突出的是财政权限和经济管理权限以及部门的审批权限”。另有1位专家认为区级政府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范畴,“县”的表述包括“区”。2020年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司法局座谈协调,会议认为法律条文中表述为“县级”的应包括“区”,表述为“县”的不包括“区”。
处理意见:采纳多数专家意见。按照“县”不包括“区”的理解进行事项调整工作。
(三)市级行政机关将事项直接委托给区政府实施的问题。
意见情况:多数专家认为,市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事项委托给区政府实施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处理意见:采纳多数专家意见。事权的委托原则上应当在上下级政府之间或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如市政府部门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只能将事项委托区政府部门,而不宜委托区政府。
(四)关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合法性问题。
意见情况:多数专家认为,市级权限调整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适用“下放”的精简方式,符合法规授权,也利于有效放权和相关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
处理意见:采纳多数专家意见,对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实施的事项适用于“下放”。
(五)关于区管绿地范围内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审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区实施,是否对保护古树名木不利的问题。
意见情况:多数专家认为,一是目前广州市范围内古树名木数量不多,大概有一万多棵,需要进行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审批数量更少,许可工作量也不会太大。二是区里对于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经验不足,缺乏这方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区执法标准不统一,委托至区里实施起来难度大。基于生态文明的角度,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执法标准统一,对保护古树名木更有利。
处理意见:采纳多数专家意见,不下放至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