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意见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关于第二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 (1) 建议将“城市道路”修改为“道路”。 理由:“道路”的范围更广一些,不仅包括归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也包括归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目前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上都有井盖设施,因此有必要适当扩大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 关于“本办法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的表述,建议明确是否覆盖住宅小区公共场所。 | 采纳 | 相应修改表述。 |
2. | 对于第二条第二款中“排(污)水”,建议改为“排水、排污”。 理由:(1)本办法属于行政规章,需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对社会广泛不特定主体发生效力,“排(污)水”一词不必要省略,宜直接明确采用“排水、排污”。 (2)在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对于排水、污水处理已经有分别定义;在实践中,排水与排污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故宜分列。 | 采纳 | 相应修改表述。 |
3. | 建议第四条第一项最后增加一句:并牵头制定井盖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 理由:因为70%窨井设施以道路为载体布置的。 | 采纳 | 增加有关井盖设施技术规范制定及组织实施的规定。 |
4. | 第四条第二款的“公安机关负责侦破和依法查处盗窃、破坏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违法行为”,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侦查盗窃、破坏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理由:(1)侦破是一种刑事侦查的结果,侦查才是职责。(2)公安机关侦查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其他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也有处理职权。 | 采纳 | 有关表述与法律责任追究合并修改。 |
5. | 关于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的作业范围不能包含“应急处置”。 理由:应急处置不同于一般作业,具有紧迫性,应该及时处理而不能因为交通高峰期而延缓,相反,如不及时处理交通高峰期更易带来危险。 | 采纳 | 相应修改表述。 |
6. | 建议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 采纳 | 修改为援引性规定。 |
7. | 关于第七条的修改意见: (1)第二款之(二)建议修改为:“井盖设施应当符合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不得突起、沉降”。 (2)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已建成的井盖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井盖设施产权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使之符合要求。” 理由:广州一些城市道路井盖沉降问题较为严重,对这些问题应当发现一起解决一起,不能等到定期改造维修再解决,同时也与第十条规定相呼应。 (3)最后一款建议修改为:“在沥青路面应当使用可调式防沉降井盖设施,在水泥路面应当使用直承式井盖设施,在绿化带和人行道应当使用填充式井盖设施。对井深大于1.5的窨井应当安装防护网。” 理由:从安全保护角度考虑,这些相应的措施应当是强制性的而不是引导性的。 (4)建议增加一句“逐步在井盖设施加装电子装置,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井盖设施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丢失、破损、移位井盖的位置并立即处理。” 理由:传统的巡查报修管理方式耗时费力且反应较慢。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年代,应大力推进智能化管理模式,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处理,将损害大幅度降低。这也与第十条之(二)相呼应。 (5)建议增加“排(污)水的井盖应避免在大雨天气时被水顶起”等类似功能要求。 | 部分采纳 | (1)采纳第1、2点意见,相应修改表述。 (2)部分采纳第3点意见,在第一款增加一项规定“深度超过1.5米的井盖设施应当安装防护网”,但对路面适用的井盖设施类型不做强制性要求。 (3)第4点意见在草案第八条中已有规定。 (4)井盖在大雨天气时被水顶起不属于功能上要求,属于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的内容,草案第十条有关维护管理的职责要求有相应规范。 |
8. | 关于第十条的修改建议: (1)建议第一项明确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 (2)建议第五项增加“在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中,应加强对井盖设施安全性的巡查、维护。” 理由:暴雨、台风天气中,在积水路段,因井盖丢失或损坏导致人员跌入井中而造成伤亡的事例教训惨痛,应在这类气象条件下对井盖设施加强管理。 (3)建议增加:在井盖上刻写明显的24小时井盖设施报修专线电话号码(最好在生产井盖时就在上面刻写报修专线电话号码)或者全市统一拨打12345解决,以便市民一旦发现井盖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马上拨打井盖上的报修专线电话,及时进行修缮。 理由:让市民记住每个区的报修电话不现实。 (4)建议增加: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燃气、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对所有井盖管养到位。 | 部分采纳 | (1)由于我市井盖设施数量较大,一刀切要求巡查人员每天不少于1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第一项只要求“定期巡查”。 (2)采纳第2点意见,在第四项中增加“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的规定。 (3)第3点意见的内容在草案第七条中已有规定。 (4)第4点意见的内容在草案第八条信息共享机制中已有规定。 |
9. | 关于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1)第一款“或者非法收购井盖设施”建议修改为“严禁非法收购井盖设施。” (2)第二款,建议将两处“有权”改为“应”或“有义务”。 理由:制止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提供井盖设施损坏信息不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属于宪法第五十三条所设定的“爱护公共财产”义务。 (3)建议增加“对报告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市民,可适当给予奖励。” | 部分采纳 | (1)第一款中有关表述修改为“不得非法收购井盖设施”。 (2)“有权”的表述更为准确,保留原表述。 (3)奖励制度缺乏上位法依据。 |
10. | 建议名称修改为:广州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理由:井盖只是窨井部件,窨井用词更准确;此外井盖问题不少是由于井座、井身引起的。 | 解释说明 | (1)“井盖设施”的表述与原规范性文件一致,且较为通俗,易于理解。 (2)草案第二条关于井盖设施的定义已明确包括井座及其井箅、盖板等。 |
11. | 建议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井盖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应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由: (1)在井盖设施管理中,对已有井盖设施的保护应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突出“保护”内容无疑应当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草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也有大量条款是关于井盖设施保护的。 (2)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本规章是关于井盖设施管理的专门规定,但实际上,诸如《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仍是井盖设施管理的上位规则,当本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与其他上位规定存在某些不一致的,仍应以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解释说明 | (1)增加“保护”的表述。 (2)法律、法规是规章的上位法,本规章不能做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因此,不需要特别强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 | 对于第二条第二款中“各类地下管线”,改为“各类地下管道或管线”。 理由:供水、排水、排污功能常见为管道,其他例如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也需要管道,故建议条款应有“管道”或“渠道”一词。 | 解释说明 | “管线”的概念包含管道或者渠道。 |
13. | 第三条【统筹管理部门职责】的第一款、第二款建议进一步界定职责。 有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权所有人、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等,可能存在职能不清或交叉的情形,建议进一步界定职责,避免维护、管理的缺位。 同时,本第三条仅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的井盖设施管理工作”,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于井盖设施的具体职能是不明确的,建议应予明确。 | 解释说明 | (1)第三条规定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统筹管理职责,其对燃气等井盖的行业管理职责在第四条中予以规定。 (2)第四条同时明确了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行业的井盖设施的管理职责。 |
14. | 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之前,增加关于“12345”政务热线接收处理的相关职责。 理由:“12345”政务热线是群众报告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公开且便捷的重要渠道,增加此职责,一方面,可以将该职责予以立法明确,提升法规的执行力;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也可与第十六条相呼应,有利于提升法规条文设计的规范性。 | 解释说明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对12345政务热线接收处理有统一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涉及井盖设施的投诉举报的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15. | 第四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第一款“井盖设施行业管理部门”用语不当,建议修改为“井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 理由:该第四条所列的“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是“井盖设施行业管理部门”。 | 解释说明 | “井盖设施行业管理部门”指与井盖设施所属管线(如供水、燃气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
16. | 第八条,第二款在“……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后面增加:“与投诉处理平台相对接。” | 解释说明 | 在管理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信息系统与有关投诉处理平台是对接的。 |
17. | 建议在第九条最后一款中增加:井盖设施产权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均不明的,由区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理由:对历史原因等造成暂无安全隐患的长期废弃井盖设施,设置兜底性条款。 | 解释说明 | 草案第十二条已规定对于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设施,由区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18. | 关于第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1)建议修改为“……,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的,应将相关情况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区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并在 72 小时内完成更换、补缺或者修复。” 理由:1.6小时和36小时相差很大,建议加入监督的内容;2.考虑到井盖基础土建施工后的养护期较长,快干水泥风干需至少72小时。 (2)建议增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一旦发现井盖丢失,应设置警示标识,并缩短补装时间。 | 解释说明 | (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补缺或者修复时间为36小时,本条规定的时限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时限。 (2)就作业而言,施工完毕即完成,水泥风干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3)在第十条第四项中增加“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的规定。 |
19. | 关于第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1)第一句建议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或者隧道、顶管等影响窨井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 (2)建议增加:未通知并征得井盖设施产权人同意,私自将井盖设施覆盖、损坏、移动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恢复及修复井盖设施相关费用及施工,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 解释说明 | (1)本条主要规范对井盖设施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隧道、顶管等施工未必对井盖设施造成影响。 (2)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执行。 |
20. | 第十九条规定了部门责任,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议对其管理责任予以必要明确。 | 解释说明 | 本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内。 |
21. | 若本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建议规定有效期间。 | 解释说明 | 本办法为市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