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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18年9月11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会,邀请广州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广告公司等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
(二)网络征求公众意见。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召开专家论证会。2019年11月13日,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就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此外,市司法局还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送的送审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广州法学会以及市参事室的意见,充分开展立法协商。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市司法局审核阶段,收到的公众(含专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归纳意见:
1.烂尾楼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均明确的法律概念,不应该纳入调整范围。
2.电梯广告应该纳入调整范围。
3.招牌不属于户外广告,招牌与户外广告功能属性不同,应与户外广告管理模式有所区分。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删除关于烂尾楼的内容。
2.不采纳第2点意见,电梯广告不属于户外广告,不纳入调整范围。
3.采纳第3点意见,规定户外广告需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证》,招牌则通过备案的方式予以管理。
(二)关于设置原则
归纳意见:增加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对广告的亮度及音量分贝进行限制,以免造成光污染及噪音污染的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该意见,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具体要求在设置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范管理。
归纳意见:
1.增加专门的条款对“投影广告”进行规范。
2.增加对电子显示屏亮度的约束。
3.引入科技手段进行管理。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对投影广告的投射角度、音量、亮度等进行规范。
2.采纳第2点意见,规定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3.采纳第3点意见,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予以落实。
(三)关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归纳意见:
1.增加“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作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之一。
2.在上下九、北京路等地商户错落有致的户外广告也是一种特殊的地区文化,应当适当保留。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2.采纳第2点意见,在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制定过程中予以考虑,根据优化区、严控区、禁设区划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出不同要求。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责任人
归纳意见: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不应当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一样,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同的安全责任。
处理情况:采纳该意见,删除相关内容。
(五)其他。
归纳意见:
1.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中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经营权相关资料,修改为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使用权相关资料。
2.“设置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进行明确”修改为“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将经营权相关资料改为使用权相关资料。
2.采纳第2点意见,将相关表述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