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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修订《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广州市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办法》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在《办法》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与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8月28日至9月29日,我局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挂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专家论证会。10月16日,我局组织相关行政立法领域的专家、教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专家有: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外法学院副院长、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等,与会专家围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对企业、行业、社会团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要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可以委托其征集和研究公众意见;第二十条充分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放在规章起草环节;第二十一条规定起草规章要建立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充分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细化公众代表座谈会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化专家论证会内容、第二十六条细化召开立法听证会的情形等重点问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就修订草案其他内容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归纳为以下方面,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增加网上参与渠道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明确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立法公众参与信息、接收公众意见,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途径,鼓励其利用多种渠道发布立法公众参与信息、接收公众意见,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途径。增加《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关于委托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团体征集和评估公众意见欠缺合理性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删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
(三)关于修改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相关表述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
(四)关于修改相关文字表述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