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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19-04-29 08:50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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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为保障《规定》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局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16年8月23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专业机构等领域的房屋及法律专家,并邀请了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等相关单位列席。2018年6月8日,市司法局再次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就《规定》制定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二)召开两次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16年7月20日上午,市住建局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会,邀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行业协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房屋鉴定企业、白蚁防治企业、物业公司等代表以及市民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制定《规定》的意见。2018年5月7日,市司法局再次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就《规定》制订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

(三)网络征求公众意见。2018年1月24日至2月24日,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和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四)召开立法听证会。2018年8月14日,市司法局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同步在腾讯大粤网进行视频直播。立法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专家代表、行业代表等15人,围绕谁应负责消除外立面安全隐患,处理使用以及观察使用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经营等焦点问题进行听证。

此外,市司法局还就市住建局报送的送审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广州法学会以及市府参事室的意见,充分开展立法协商。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市司法局审核阶段,收到的公众(含专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归纳意见:

    1.《规定》的适用范围应仅包括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将违法建设纳入本规定调整范围。

    2.《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应包括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房屋,还应将违法建设纳入在本规定调整范围。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在《规定》中明确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不采纳第2点意见。违法建设不纳入调整范围的主要理由为:一是违法建设以及建设中的房屋应按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规范。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除无法实施拆除外,应当予以限期拆除。如果通过本《规定》对违法建设的使用安全通过立法予以保护,是鼓励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进行管理本身存在悖论。二是本《规定》中的制度设计不适用于违法建设。如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权利限制、原址重建报批等制度都是不适用的,例如针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后可继续使用与违法建设需要拆除是相互矛盾的。三是全国11部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立法,浙江省、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厦门市、成都市、西安市、郑州市、重庆市都将违法建设房屋排除在规范范围。(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的具体要求。

    归纳意见:

    1.《规定》中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的规定,应予以删除。

    2.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对于认定房屋使用安全等级非常重要,由有资质的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和经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有利于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处理情况:

    1.不采纳第1点意见,出具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且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的质量关系着公共安全,必须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把关,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2.采纳第2点意见,在《规定》中明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三)关于危险房屋权利的限制。

    归纳意见:

    1禁止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清单提供给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教育、文化等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清单内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证照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的规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审批或许可的程序,涉嫌增加许可条件,对于尚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如果不得出租、不能作为经营场所,会涉及到减损当事人权利的问题。

    2.从危险房屋的定义是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房屋,当然也不应在里面从事经营活动,故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作为经营场所这些限制是为了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房屋有随时倒塌、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故防范措施从严是必须的。

    处理情况:

    1.不采纳第1点意见,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有《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依据,并不违反立法法第82条第六款的规定。

    2.采纳第2点意见,在《规定》中明确禁止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清单提供给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教育、文化等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清单内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证照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

(四)关于可申请原址重建的房屋的范围。

    归纳意见:

    1.《规定》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的申请重建的范围由局部或者整幢危房扩大到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有利于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排险解危的积极性,降低我市危险房屋数量和等级。

    2.砖木结构房屋并不意味着一律可以申请原址重建,这样会导致广州老城区大量的类似房屋拆旧建新,不符合环保经济的考虑,同时会与城市更新产生冲突。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在《规定》中明确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可按规定申请原址重建。

    2.不采纳第2点意见,将原址重建的范围扩大到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有利于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排险解危的积极性,扩大了其原址重建房屋的权利,没有减损公民、法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砖木结构形式是房屋承载性能和抗震性能比较差的结构形式,是过去经济水平低的产物,属于淘汰的结构形式。新出的规范和标准基本没有相应的条款,说明国家不再提倡建造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故尽快以合理的方式淘汰该类房屋是对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利的。

(五)其他。

    归纳意见:

    1.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不应强调是法人,否则将其他组织形式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排除在外。

    2.鉴定单位的鉴定能力与鉴定数量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删除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上传的鉴定报告数量、鉴定建筑面积作为公布信息的内容。

    处理情况:

    1.采纳第1点意见,删除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应为法人的内容。

    2.采纳第2点意见,删除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上传的鉴定报告数量、鉴定建筑面积作为公布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