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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5-01-24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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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市202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会同广州海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组织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2024年6月21日,广州海事局组织召开了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相关社会公众代表对《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7月29日至8月27日,通过市司法局行政立法专栏、广州海事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24年6月14日、2024年10月17日,广州海事局、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有关法律、行政管理、水上交通管理等领域专家就《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1.《规定》根据目前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部分镇街职责,有上位法依据的,具有合法性,总体上也合理、可行;但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的,则应当在清单的职责事项范围内,否则不宜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采纳情况:采纳。

  2.游艇乘员实施实名制管理。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开航前核实乘员身份,此项要求与实际操作不匹配,不适用。游艇俱乐部主要为游艇提供停泊泊位及码头服务,如同停车场为私家车提供车位,是场地服务方,而游艇的安全主体责任是游艇船东即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没有执法资质,无权限也不具备开展人员身份核实的能力。

   采纳情况:采纳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即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的,才需要报告有关信息。而本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游艇俱乐部每次航行时均要报告有关信息,扩大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告范围。建议修改本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的,才需要报告有关信息。

  采纳情况:采纳。

  4.规定中对于穿着救生衣的要求,建议考虑针对不同的船舶类型作不同的规定。

  采纳情况:采纳。

  5.城市发展以及相关活动,码头可能会有一些涉及灯光设置的整饰工程,建议灯光设置的限制性规定参考航标条例,缩小限制范围,只限制规定航标附近的灯光,而不是通航水域内桥梁、码头、堤岸及其它岸上建筑物的灯光。灯光设置方面的规定,建议对需要24小时运作的码头的灯光照明需要作相应考虑。

  采纳情况:采纳。

  6.对于大型船舶的尺度接近航道通航条件限度,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时,应当采取申请引航、加配拖轮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建议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

  7.“船舶不得在航道、桥梁水域、渡口水域(渡船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锚泊的水域锚泊。”船舶是在防台等应急情况下可以在航道抛锚的。

  采纳情况:采纳。

  8.就搜救工作,在该规定中,广州与深圳、东莞、中山、珠海、香港、澳门等地的合作,留下接口。对于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留下接口。

  采纳情况:采纳。

  9.针对广州港未来的发展以及船舶大型化的趋势,对于大型船舶的定义,希望船宽的标准调整为大于60米。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大型船舶的定义以及相应的通航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大型船舶在进出广州港时的通航安全,大型船舶的定义是按照广东海事局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市管理的实际和要求,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10.规定中关于游艇的定义不明确,条款内容中分别有对休闲船舶的监管及游艇的管理,那么游艇是否属于休闲船舶的一种?是否按照休闲船舶管理呢?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游艇不属于本规定休闲船舶管理范畴。游艇的定义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有明确,本规定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