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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制定《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是2024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司法局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同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众代表座谈会。2024年4月11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医院、公共场所、行业协会、学校、媒体、保健品公司、食品餐饮公司、老年人代表、妇女代表等共13名相关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公众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专家论证会。2023年8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有关法律、行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听取了专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2024年7月25日市司法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的专家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6月4日至6月12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市政协、市残联、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将《黄帝内经》、《千金方》、《本草纲目》、《伤寒论》等传统中医知识的书籍节选内容作为学校的校本课程,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和财政支出相结合的方式聘请老师和解决相关费用支出问题。让孩子们从小就开始接受中医药知识,为将来培养更多的中医人才打好基础,储备人才。
采纳情况:未采纳。第十九条已规定鼓励学校将中医药知识科普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实践中的具体内容不宜在政府规章中规范。
(二)关于构建10分钟健身圈,建议考虑就近周末和公共假期开放现有中、小学、职业院校操场,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安全考虑可以加安检设备,这样大大的节省了公共设施的费用,也方便了就近的居民,有利于短时间内又持久的构建10 分钟健身圈。
采纳情况:未采纳。第二十条第三款已规定体育部门应当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逐步构建10分钟健身圈,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属于本规定所规范的范围。
(三)建议密切关注老年人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尤其是电视广告的审核把关,老年人很容易认为上了电视的就没有假的,这一点十分重要。另外请关注防范、杜绝虚假保健品宣传公共场所公开活动的租赁审批环节。可以发动退休党员干部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定期宣传,增加健康保健、中医知识的科普。
采纳情况:已采纳。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发布、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管理者对所办活动的审核责任。
(四)关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强化监督管理,把每一项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采纳情况:已采纳。
(五)关于健康科普资源库、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以及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觉得健康科普专家条件:有医师证,本科学历,能言会道,乐于服务人民群众的也可以加入,不一定全部要高职称,因为健康科普只是讲授医学基本知识,从临床病因上预防疾病而已。
采纳情况:未采纳。专家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市卫健委另行规定,为确保科普知识传播权威高效,应对健康科普专家设定一定的门槛。
(六)关于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监督防范个别科普专家卖广告等盈利性活动。
采纳情况:已采纳。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发布、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七)政府牵头,协调各部门合作,利用各方面资源,成立健康科普教育基地,全面铺开健康教育工作。
采纳情况:已采纳。第二十条中已规定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科普基地认定工作,指导科普基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八)建议在第十条【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中,段落最后部分建议增加一句表述:“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的智慧化实践,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的精准服务。”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第七条健康教育工作机构职责中已增加。
(九)建议对低盐、低脂、低糖及0糖食品的销售及标签均进行有效的显著标示。
采纳情况:未采纳。本规定为地方性政府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无权对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