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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规章原文:https://www.gz.gov.cn/zfjg/gzsrmzfbgt/qtwj/content/post_8941058.html(请复制地址至浏览器打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中关于修改《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为规范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和替代,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法律依据和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修改相关原则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二是根据改革要求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政企分开规定,不再对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的合同进行管理和审查;三是健全完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合同示范文本和政府合同增加“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或者不得签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