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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04-29 17:40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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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文本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fggw/zfgz/content/post_8001164.html (请复制地址至浏览器打开)

       规章解读原文链接:http://www.gz.gov.cn/zwgk/zcjd/zcjd/content/post_8004164.htm(请复制地址至浏览器打开)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州是我国最早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卡发放和使用的城市之一。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是全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大亮点,对保障我市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成熟,国家层面对社会保障卡的技术标准、制作管理以及应用领域拓展等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现行的原办法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参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3号)等文件。同时,吸纳我市社会保障卡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和借鉴上海、青岛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流程,首次申领时限大大缩短

  1.缩短申领时限。《办法》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2个工作日。

  2.即时制卡,立等可取。若申请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现场立等取卡。

  (二)多措并举,便民服务与时俱进

  1.网办渠道实现跨地通办。《办法》明确,市民除了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业务,还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办理后选择邮寄到家,真正实现“随时办、随地办”。目前可供选择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穗好办”APP、“广东人社”APP、“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以及合作银行提供的其他网办渠道。

  2.上门服务体现人性关怀。《办法》明确,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人群上门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等服务。让社会保障卡服务进一步覆盖特殊群体,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推进公共服务“一卡通”,鼓励开发民生应用

  1.加载金融功能应用。目前发放的二代和三代社会保障卡均加载了金融功能,丰富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场景。《办法》中提及社会保障卡的资金账户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等社会保险应用。

  金融账户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可以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返还、现金存取和转账等金融应用。

  2.进一步推进“一卡通”。《办法》明确了要为社会保障卡未来的发展留足空间,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一卡通”,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自然人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其他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停止增量发放,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善用信息共享,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账户安全

  1.打通信息共享渠道,让持卡人少跑腿。《办法》明确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并在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之间实行共享。

  2.明确责任与义务,保障社会保障卡信息和账户安全。

  对于个人,《办法》强调,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防止社会保障卡被冒用和盗用而带来经济损失。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社会保障卡资金账户依法暂停使用,进一步保障账户安全。

  对于相关单位,《办法》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卡信息安全。

  《办法》明确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