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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规章文本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fggw/zfgz/content/post_8169001.html
规章解读原文链接:http://www.gz.gov.cn/zwgk/zcjd/zcjd/content/post_8168439.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大幅精简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区级行政职能,推动管理服务端口前移,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参照省的做法,我市开展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精简工作。在全面梳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市各单位、各区政府、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清单,印发《决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粤府令第270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按照合法合规、应放尽放、能简必简、便民高效的要求,将一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风险可控、下级管理更加方便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调整由区实施,拓展各区经济社会管理事权,推动强区放权纵深发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本次委托和下放的事项中,行政许可116项(占62%),行政处罚44项(占23.5%),其他各类事项28项(占14.4%),行政许可类的比例超过60%,主要是为了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办事效率,达到便民利企的效果。对13项原已下放或委托区实施的权力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或工作实际收回市级实施。
(二)明确相关权力责任和监管措施。
《决定》要求各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自《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区要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