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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解读材料

2022-04-29 15:50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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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文本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fggw/zfgz/content/post_8173746.html

       规章解读原文链接: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8186995.html(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一、规章制定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4年,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总体上提出了新的更加全面的要求。目前国家、我省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尚未立法,出台市政府规章可以使相关各项工作推进和活动开展得到规范指引,同时总结我市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好的做法,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二、规章制定依据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

  三、规章制定原则和目标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围绕市委、市人大提出的打造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的工作目标,全面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规范我市相关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规章主要内容

  《办法》共45条,主要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定义、目标原则、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公益性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拓展、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通过总结成功经验,明确鼓励方向,采取支持措施,进一步彰显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广泛性、专业性和便捷性。

  (一)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和实体平台的设置,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知晓率。公共法律服务既是法律服务也是公共服务,是要保障各类主体能够切实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办法》将公共法律服务定义为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办法》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同时厘清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要素,为进一步规范各层级公共法律实体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协调,使公共法律服务向重点对象和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倾斜。在我国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法律服务资源总量有限,资源配置不均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建立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目标难以实现。《办法》一是鼓励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通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减收、免收服务费用;二是规定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因为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优惠收费不属于义务性规定,有必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义务性规定;三是规定鼓励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即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现我市公益性法律服务发展成果。一是规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以及其他相关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与信息化建设,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事项集约化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二是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三是鼓励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优待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提供者,明确对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激励及优待方式,多样化提供高质量公益性法律服务;四是服务企业,为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一专业市场(园区)一法律顾问”、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法律讲堂”“法治体检”等工作,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明确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拓展方向,全力打造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一是继续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以及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二是推行电子法律文书制度,建立统一的公证、司法鉴定等电子法律文书示证平台,完善信息化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开发和融合应用;三是鼓励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和完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四是建立重大经贸活动聘请律师制度,探索在银行、证券、保险、生态环境、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领域,逐步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必备法律文书。同时,组织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发扬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律师业发达的优势,助力我市建设国际民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之都。一是着力打造粤港澳公共法律服务集聚区,推动在我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探索港澳律师在内地购买律师执业保险制度;二是探索建立域外法律查明机制,鼓励通过建立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案例库、专家库等形式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三是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合作与发展,推动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经营和业务联盟关系。

  (六)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相关财政资金项目支出包括政府采购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监督机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上述规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