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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原文:http://www.gz.gov.cn/zwgk/fggw/zfgz/content/post_7920085.html(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1月2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强房屋交易监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活动的合规、公平和有序。随着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屋交易监管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细化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住房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签、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预售管理、房源信息发布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管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对于房屋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进行交易的活动,则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二)完善交易合同网签后的房源自动锁定制度。房源锁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管理的措施之一,交易当事人通过阳光家缘网站进入签约系统,完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防范“一房二卖”、虚假交易,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解锁方式:一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解除房源锁定。二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单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房源锁定。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一是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指导,明确禁止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禁止以装修费等名义变相涨价。二是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行为,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证之前发布预售广告,禁止各种误导、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三是严格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文本等信息、明码标价等要求,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禁止强制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保障购房人的选择权。
(四)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预售证之前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至项目主体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注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到期应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人所付的购房款是预售项目后续建设的资金,购房人付款前应当查看销售现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或查询阳光家缘网站,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在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用途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五)建立存量房的房源信息编码制度。房源信息编码由房源编号与二维码组成,卖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放盘时,需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平台同时自动生成房源编号和二维码。
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房源时必须明示编码,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的运营机构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交易信息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不得发布没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应当及时删除或屏蔽。
(六)鼓励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行选择银行或具有相应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办理资金托管的方式划转交易资金,防范房屋交易时资金交付与房屋产权转移、房屋交付存在时间差带来的风险问题。同时,明确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交易资金,防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占用、挪用、侵占交易资金,提高交易安全性。
(七)主管部门主动公开房地产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开房屋交易政策、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易流程指引、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交易事项告知书、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交易风险提示等事项。
(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日常监管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将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