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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说明
2026-02-13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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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于2021年,并于2023年进行修正。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适应仲裁实践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性、效率性与国际竞争力,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在系统总结广仲近年来的系列创新举措、充分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内外先进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规则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广仲规则(2026)》)由第七届广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本次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广仲规则(2026)》修订的总体思路

  随着新修订《仲裁法》的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快速发展,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广仲作为立足湾区、面向国际的重要争议解决机构,始终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本次规则修订旨在:

  (一)服务国家开放大局,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紧扣《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契机,以提升广仲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全面修订现行仲裁规则,深化落实新修订《仲裁法》,系统性推动广州仲裁事业向更加开放、专业、高效的方向转型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 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塑造未来仲裁范式。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纠纷解决新特点,将电子化、智能化深度融入仲裁程序,确立电子送达优先、鼓励在线庭审与异步审理、明确提供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仲裁,旨在打造高效、绿色、智能的仲裁新生态。

  (三)立足湾区协同发展,对接国际仲裁前沿。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通过优化程序衔接、放宽代理人资格、完善送达体系等,着力破除跨境纠纷解决中的壁垒,为湾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引入国际投资仲裁、早期驳回等国际通行制度,并规范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等,推动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主流实践深度衔接,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四)坚守公平效率根本,夯实仲裁公信基石。通过前端化解纠纷、优化仲裁庭组成方式、完善结案文书核阅等制度,进一步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持续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范性与裁决的可预见性,进一步保障程序公正与裁决质量。

  二、《广仲规则(2026)》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衔接新《仲裁法》,夯实仲裁制度根基

  本次修订紧密衔接新修订《仲裁法》,对涉及仲裁制度根基的关键程序环节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旨在通过明确法律概念、优化核心程序,为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信力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明确仲裁地的认定规则。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易混淆“仲裁地”和“开庭地”的概念。《广仲规则(2026)》在新修订《仲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依据,并提示当事人开庭地不影响仲裁地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七条)。

  第二,优化仲裁庭组成机制。仲裁庭组成效率直接影响案件进展,原有程序在某些环节存在不够灵活之处。《广仲规则(2026)》在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确定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增设仲裁员推荐名单、双方边裁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等途径,提高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可能性,有效提升组庭效率与灵活性(第三十三条)。另外,鉴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广仲规则(2026)》允许当事人选定或者约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促进湾区内跨法域案件高效、专业解决(第六条)。

  第三,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是仲裁公信力的生命线,《广仲规则(2026)》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的持续性披露义务,要求其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该义务贯穿仲裁程序始终,增强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员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此外,《广仲规则(2026)》还细化了当事人基于披露信息申请回避的程序与审查标准,从程序源头筑牢公正防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适用条件,灵活切换庭审模式。广仲作为国内率先实现跨国远程庭审并首个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的仲裁机构,积极回应当事人对灵活、便捷的庭审方式的需求,允许采用远程视频、在线异步、问题清单等多种庭审模式,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切换庭审模式以适应不同案件审理需要,综合提升庭审效率与参与便利度(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明确虚假仲裁行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增设的诚信原则,遏制程序权利滥用,《广仲规则(2026)》细化对虚假仲裁的防范与制裁规定。此举旨在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仲裁,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第七十九条)。

  (二)对标国际仲裁实践,提升规则国际化程度

  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广州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本次修订积极吸纳国际仲裁前沿理念与成熟规则。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专项制度、完善涉外程序安排,推动《广仲规则(2026)》与国际主流实践深度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优的程序保障。

  第一,明确国际投资仲裁的受理条件和规则适用。随着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需求不断增长,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重要手段。《广仲规则(2026)》施行后,明确将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仲裁纳入受案范围,为跨国投资者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这不仅体现《广仲规则(2026)》的国际兼容性与专业性,还将进一步吸引国际投资争议在国内解决,提升广州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明确涉外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秘书及其回避处理规则。《广仲规则(2026)》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探索建立大湾区仲裁秘书推荐库和仲裁庭自主选任仲裁秘书机制”的要求,结合国际仲裁实践、广仲发布的《仲裁秘书标准》与全球首个仲裁秘书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对仲裁庭秘书在涉外商事仲裁及临时仲裁辅助服务中的回避等有关程序中加以配套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增设早期驳回程序。为防止仲裁程序被明显无理或超出管辖的请求滥用,国际仲裁机构普遍引入早期驳回机制。《广仲规则(2026)》借鉴这一效率工具,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初期以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超出管辖范围为由申请早期驳回。此举旨在快速筛除无实质意义的请求,防止程序滥用,节约仲裁资源,维护程序严肃性(第八十六条)。

  第四,规范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第三方资助由于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在国内外的仲裁实务中已不乏成功的实践案例。为保障程序公正,防范利益冲突,《广仲规则(2026)》同时规定了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要求,要求当事人如存在第三方资助,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有助于识别不当影响,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强仲裁公信力(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确立为临时仲裁提供辅助服务的依据。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初形式,在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仍是主流形式,其灵活性尤其适合时间紧迫的案件。广仲已正式发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南沙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服务七条举措》,填补了临时仲裁制度的空白。《广仲规则(2026)》明确将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秘书及庭审相关服务,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为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提供指引,推动开展符合中国国情、接轨国际、规范灵活的临时仲裁实践(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体现仲裁创新成果,提升当事人仲裁体验

  本次修订充分总结和融入了广仲在智慧仲裁、多元解纷等领域的领先实践成果。秉持“努力为每一起纠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愿景目标,通过科技赋能、程序简化与服务延伸,全面提升仲裁的便捷性、经济性与友好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绿色、智能的仲裁体验。

  第一,全面应用前端多元化解机制。突破程序刚性,不拘泥于单一的仲裁流程,在立案初期即根据纠纷的具体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中立评估、争议评审等最经济、便捷或适宜的途径解决争议,并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第五十八条)。

  第二,全面确立电子化优先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事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交换材料已成为常态。本会鼓励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方式提交仲裁文件。《广仲规则(2026)》倡导“绿色仲裁”理念,明确规定电子送达优先原则,推动仲裁材料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当事人成本,提升程序便捷性与环保性(第二十五条)。

  第三,创设集团仲裁制度。实践中对涉及多个合同的争议进行合并审理,是应对复杂商事交易的普遍需求。《广仲规则(2026)》放宽了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条件。对于当事人一方主体数量众多的案件,允许委托代表开展集团仲裁,仲裁行为和结果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为解决涉众型的多合同案件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和规则指引,实现关联争议一揽子解决,提升复杂争议处理质效(第二十六条)。

  第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随着近年来受理案件标的额的快速增长,原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快速处理纠纷的需求。《广仲规则(2026)》优化案件分流程序,将适用普通程序的门槛标准从人民币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使更多中小额争议进入快速通道,缩短结案周期,提升整体办案效率(第九十二条)。

  第五,明确数智赋能仲裁。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度融合已经是法律服务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方向。《广仲规则(2026)》明确规定广仲开发应用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仲裁,但不影响仲裁依法独立进行。该创新将进一步推进仲裁数字化转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四)回应仲裁实务需求,完善仲裁程序机制

  《广仲规则(2026)》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仲裁实践中反映突出的程序衔接、效率瓶颈等问题,在规则层面进行了针对性优化与填补。通过细化程序安排、赋予仲裁庭更有效的程序管理工具,旨在打破程序僵局,弥补服务空白,使规则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保障仲裁程序顺畅、高效进行。

  第一,明确仲裁代理人利益冲突机制的审查规定,取消了关于代理人资格条件的限定。前者将有效规避在组庭后因当事人新委托或变更委托代理人造成程序障碍的情形;后者取消仲裁代理人的身份限制,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增强仲裁程序的开放性与灵活性(第三十条)。

  第二,完善仲裁员更换情形的相关规定,提升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广仲规则(2026)》对仲裁员更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在原有情形的基础上,新增当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时,本会可依职权决定更换的规定。同时,《广仲规则(2026)》还优化了更换仲裁员后仲裁庭重新组成的程序,力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仲裁效率,实现二者间的最佳平衡(第三十九条)。

  第三,优化合并仲裁规定,提升关联案件处理质效。《广仲规则(2026)》明确区分了“合并开庭”与“合并仲裁”两种不同的程序选择,适度放宽了两者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解纷成本,对于高效处理关联案件、避免出现对立裁决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第六十七条)。

  第四,完善重新仲裁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的规定,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从制度设计上看,重新仲裁旨在由最熟悉案情的原仲裁庭来纠正特定仲裁瑕疵。现行仲裁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新仲裁后更换仲裁员的条件较为宽松,但在实践中反而容易引起更大争议。《广仲规则(2026)》改由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更换仲裁员设置前提条件,使重新仲裁的补救程序能够更加规范、顺畅地进行(第九十一条)。

  第五,区分不同仲裁庭组成方式下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期限。涉外案件因涉及域外因素,程序期限需更具弹性,原有“一刀切”模式不利于效率提升。《广仲规则(2026)》针对案件的国际因素以及是否适用独任仲裁庭的情形,差异化设置答辩、变更请求、开庭通知、审限等环节的期限,体现程序灵活性与适应性,加快涉外案件办理效率(第十三章)。

  本次规则修订过程中,众多业内的专家学者为规则的修改、论证、审定提供了大力的支持。专家们的真知灼见是本次规则修订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基石。值此《广仲规则(2026)》发布之际,广仲特别对以下专家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按照姓氏笔画排列):王承志、毛晓飞、刘捷、刘瑛、杜涛、杜焕芳、张亮、罗剑雯、赵云、郭萍、梁丹妮、谢石松。“立信铸就广仲,创新赢得未来”,广仲将持之以恒地为全球商事争议贡献“广州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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