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没有犯罪记录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和公证书(出国境类)“一件事套餐”联办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42号。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广州市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原广州市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③暂住人员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④港澳台人员提交身份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⑤外国人(在广东居住满6个月)提交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一并提供。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非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