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合同;
⊙ 继承;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财产分割;
⊙ 招标投标、拍卖;
⊙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公司章程;
⊙ 保全证据;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提存;
⊙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