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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某段时期的活动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自然人经历公证主要证明申请人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等。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本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2.经历证明及关联性材料。